论微商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董润芸, 魏冬妮

(沈阳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 沈阳 110870)

摘 要:近年来,微信的出现逐渐改变了传统的社交模式,成为人们日常沟通的主流平台。与此同时,借助微信朋友圈庞大的受众群,微商的迅猛发展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正处于起步阶段的微商缺乏统一的监管,导致市场混乱,消费者维权困难。这一市场充斥的劣质商品不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求偿权,一些不法商家为扩大产品宣传盗取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构成严重威胁。由于立法难度大、程序复杂,目前尚没有专门规制微商等网络购物平台的法律。完善对微商等网络购物平台的监督机制,督促其改进技术和管理,并促进行业自律协会形成,是目前规制微商侵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关 键 词:微商; 微店; 朋友圈; 消费者; 知情权; 隐私权

微商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不断发展壮大,其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当年电商的发展。也正因如此,微商的高速发展使得保护微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还不健全,其盈利模式更是对消费者隐私权构成巨大威胁[1]

一、微商的定义及现状

1. 微商的基本概念

目前对微商尚没有统一定义,其基本概念大致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人们通常狭义地认为,微商就是利用微信朋友圈的公众平台向自己的好友推销产品,并通过扩大人脉圈及在好友中的良好信用扩大经营规模来获得利润。然而微商不仅局限于微信电商,还包括通过微博、手机QQ、QQ空间、陌陌等时代衍生的载体渠道开展经营行为的人。现在,微商一般是指以个人为单位的、利用web 3.0时代所衍生的载体渠道,将传统方式与互联网相结合,不存在区域限制,且可移动性地实现销售渠道新突破的小型个体行为。微商的主要盈利模式包含三种:一是代理产品,二是卖代理,三是卖微信相关的培训课程、软件等。

2. 与传统电商的差异

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模式,在近几年逐渐孕育成熟,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微商具有很多传统电子商务没有的优点,其低门槛吸引了很多商家入驻[2-3]。从产品价格上看,传统电商主要通过低廉的价格吸引消费者,价格越低越好卖,这也使得电商产品鱼龙混杂、真假难辨;而微商不打价格战,它通常能够锁定目标消费者,性价比较高。从营销模式上看,传统电商需要通过销售量和用户评价来提高自己的信誉度,信誉度越高,销量越好;而微商则是通过关系营销、体验营销,利用好友间的信任度传递信赖感来影响目标客户。从经营成本上看,传统电商具有成本高、人员管理费用高、回本慢等特点;而微商经营投入小、门槛低、传播范围广,与传统电商相比优势更大[4]

3. 微商隐私权保护现状

微商是利用商家在朋友圈中的知名度在熟人之间进行营销,或以代理的形式扩大商品的经营规模,因此商家通常会掌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个人隐私权纳入保护范围,即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5-6]。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而在现实生活中,商家不仅没有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而且为了扩大营销规模,更精准地投放广告给目标客户,商家之间会交换甚至买卖客户信息,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构成极大威胁[7]

二、微商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形态

微商交易作为新型的网络交易方式,对消费者基本权益的威胁也呈现出新形式和新特点。在微商交易中,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隐私权、求偿权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侵害,有些是我国法律顾及不到的地方。特别是隐私权,微商为了获得更广阔的市场、拥有更精准的目标客户需要大量客户信息,因此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方式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8],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向熟人推销,轻易获取个人信息

微商交易中消费者通常是向自己熟知的微信好友购买商品,出于对好友的信任,在商品交易交流的过程中常常“不设防”,无意中会泄露个人隐私给对方。商家可以随意通过朋友圈获取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和照片等,加之微信默认陌生人可以查看十张照片,商家也可以从交谈中获取潜在客户的信息。为扩大产品影响力,提高知名度,商家还会利用个人信息不断寻找适合的消费者并发展其为代理商,一些消费者在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可能会不自觉地成为产品的推销员,为其在朋友圈进行宣传。商家还会通过各种营销手段(如点赞或诱导转发等)获取更多的潜在客户信息。

2. “二维码”传播恶性病毒

如今,微信流行的“扫一扫”功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一些不法分子可以利用二维码传播恶性病毒,盗取个人信息。用户的基本信息、朋友圈信息乃至微信转账记录都会暴露无遗,一些恶性病毒甚至可以盗取银行卡密码,给消费者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3. 微店公众号盗取个人信息

微店、微商的一些订阅账号利用各种营销手段,如故事营销、视频营销、心理测试、小游戏等吸引用户关注,并不定期向用户推送垃圾广告及邮件。在用户使用公众号时,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被盗取,使商家更有针对性地向目标客户推送广告,不仅严重扰民,甚至会造成用户财产损失和个人隐私泄露。

4. 肆意买卖客户信息

微信用户常常会突然被拉进某个群组,其实是个人信息已泄露,用户往往以为是不熟的同学或朋友,却发现其实是一个商品推销群。商家通过微信、QQ等媒介推销产品已经成为一种特有的营销方式,而用户信息属于隐私权的一部分,掌握这些信息的商家在未经客户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泄露或出卖用户信息,已属于一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三、我国微商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微商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但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个人隐私权纳入保护范围,已逐步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设定的内容都陆续开始涉及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其中对微商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如下。

1. 《宪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宪法》第一章“总纲”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微商涉及到该财产属性,消费者朋友圈的浏览记录、点赞量等,都可作为商家分析个人或部分群体网络商业活动的数据,由此总结出消费者的购物习惯。这些数据本应属于消费者的隐私信息,却成为商家营销中最有利用价值的信息,显然违背了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基本原则,对消费隐私权构成极大威胁。

2.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2年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1条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第2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第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4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第8条规定:“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这对于我国公民个人隐私电子信息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决定》中共有5条内容涉及隐私权保护问题:第一条规定体现了国家将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设定为国家的法律责任。第二条明确提出在收集使用他人网络信息时需要经被收集者同意。在微商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大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集了个人信息,这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却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第三、四条分别提出了网络经营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应当履行的保护网络使用者隐私权的责任。第八条则明确了当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向网络提供者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些规定都充分表达了我国对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决心,但依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举证制度的不完善、公民没有切实可行的举报途径、如何对运营商与侵权者进行责任认定、处罚力度偏轻等问题。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民隐私权保护,《侵权责任法》也将网络侵权行为作为一种侵权形态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9]。但该法还有一些实践操作上的不足,如对侵害隐私的方式没有进行详细列举,对侵害隐私的客体没有具体明确,对损害后果等没有进行具体设定等。《刑法》对侵犯公民隐私权明确了罪名与处罚方式,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本人允许出售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将受到刑法的制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网络上被侵犯时,相关证据十分难以获取,公民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处于弱势地位。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虽然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有章可循,但由于微商商家及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不法分子会利用监管漏洞及微商技术的不严密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在财产和精神上蒙受巨大损失。

四、国外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与国内对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相比,国外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更加注重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大致的手段包括完善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如制定特别法)、鼓励加强行业自律发展、提高网络企业技术水平等[10]

1. 美国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政策

美国于1914年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主要职责是监督和阻止可能对消费者带来危害的行为。必要时,FTC可为国会或其他独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1998年1月,在美国联邦政府发表的《有效保护隐私权的自律规范》(ElementsofEffectiveSelf-RegulationforProtectionofPrivacy)中指出,在电子商务发展之际,若制定一部规范行业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的法律可能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如果商业机构能够制定完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政策,不仅可以增进消费者对该机构的信任,而且可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然而,由于许多商业机构特别是中小企业并未意识到侵害用户隐私权问题的严重性,建议将今后的工作重点放在督促商业机构注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上,并提议商业机构开发相应的软件使消费者有能力保护个人隐私。

FTC处理了多起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案例,如谷歌跟踪用户上网行为、Facebook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在社交平台上公开用户个人隐私等,并对涉事公司作出了相应处罚。此外,FTC还推动出台了保护隐私权的相关法律,如1998年通过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ChildrensOnlinePrivacyProtectionAct1998)规定,网站若要获得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必须获得家长的同意。2012年,美国政府提出网络用户隐私权利法案,为如何保护用户隐私设定了7项规则,旨在赋予美国人在个人信息方面更大的控制权。

2. 欧盟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政策

欧盟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主要倾向于法律规范建设。这种做法通常是由政府制定法律,由法律规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并在该基础上设定相应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措施。早在1995年,欧盟就制定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来对公民个人数据与自由流通隐私权进行保护。1998年,为了既能给予公民使用公共信息的权利,又能保证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欧盟制定了《网络私人资料保护办法》,严格限定了传递和使用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根据欧盟法律要求,个人数据只能根据合法的目的、按照严格的要求并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才能被收集、存储、利用[11]22。这种模式对电子商务网站在网上搜集消费者数据和隐私的行为进行了有效限制,搜集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也更加透明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更容易得到保护。然而这种模式也有其弊端,虽然法律对网络运营商在网上搜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一定限制,但这样无疑增加了网络运营商的运营成本,不利于网络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五、我国保护微商消费者隐私权的相关建议

虽然目前微商侵犯用户隐私权的案例还呈现可控态势,但由于人们隐私权保护意识淡薄,相关部门也没有完善的保护措施,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微商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必将成为消费者的心头大患。因此,只有完善有关部门对微商的监管,使微商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切实保护消费者在微商购物中的合法权益,才能使微商行业在健康良好的环境中稳定发展。

1. 完善监督机制,督促商业机构自我完善

若要从源头遏制不法分子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腾讯等媒介载体不论在制度上或技术手段上都应主动制定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相关制度。然而,在利益或其他因素的驱使下,并非所有媒介机构都能主动完善相关机制。针对此类现象,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出台相应法规来督促相关媒介部门履行责任义务[12]。一方面,应督促媒介机构切实站在消费者立场,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完善技术手段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提高微商经营者的准入门槛,对即将从事微商的经营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将经营者的资料登记入库以便查找。其次,可以增加提示功能,在进行需要输入用户隐私的操作时,自动提示此操作可能侵犯用户隐私,使消费者拥有知情权。此外,还应完善相关售后服务等。另一方面,对于不积极保护消费者相关权益的媒介机构应予以处罚,对于因保护不当造成消费者经济财产损失的,相关媒介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2. 建立“把关人”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把关人”即第三方,针对的是微信支付功能。目前,微信支付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或微信转账来完成,特别是扫描二维码支付甚至无需输入密码,资金就可以直接进入对方账户。若遇到恶意商家,则二维码中极有可能植入病毒,盗取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如果建立一个微信支付的官方平台作为买卖双方资金流通的中介,则可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恶意商家,第三方有权拒绝支付价款,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鼓励成立行业自律协会

立法要经历很长一段过程,且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像欧美等发达国家形成行业自律协会已成为必然趋势,加入自律协会的组织或机构自觉遵守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协会对其有明确的奖惩措施。目前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均着眼于实体层面,尚未在程序性环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努力。行业自律协会可针对微商等线上营销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如在微商交易中举证难的问题,经营者在微信圈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微乎其微,仅限于几张照片。对此,自律协会可规定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行业协会制定规则可省去复杂的过程,并且可以及时处理当下出现的新问题,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 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由于微商针对的目标群体是熟人,消费者“不设防”的态度使不法分子拥有可乘之机。若要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应当提高警惕。首先,不要在朋友圈晒出自己的隐私信息。比如,一些人在朋友圈晒出自己的登机牌,一旦二维码被破解,用户的一切信息都可以查到,不法分子甚至可以通过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猜测并破解银行卡密码。此外,个人生活情况、位置信息等也都尽量不要出现在朋友圈,以免泄露隐私,造成损失。其次,对于订阅号中涉及的黄色信息、作者不明的文章等不要随意转载,以免传播恶意信息或侵犯著作权。朋友圈中很多姓名测试、星座分析的链接需要输入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很有可能盗取信息。再次,对恶意信息及病毒链接主动进行抵御,对订阅号推送的垃圾信息不要进行转载和传播,并及时向微信官方举报可能盗取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免更多人被侵权。

六、结 语

综上所述,有效保护微商用户的隐私权,需要政府、媒介机构与消费者个人三方的共同努力。微信的飞速发展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只有完善相关保障措施,才能让微信在有序良好的环境下健康发展,避免其沦为不法分子的新型犯罪渠道。

参考文献:

[1]王富忠.电子商务时代物流业能源消费研究 [J].浙江科技学院学报,2014(4):265-269.

[2]欧阳强斌,吴艳红.物流业能源消耗碳排放量分析及低碳化策略 [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3(18):183-185.

[3]杨志梁,张雷,程晓凌.区域物流、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的协整关系研究 [J].物流技术,2009(6):1-2.

[4]雷勋平,陈兆荣.安徽物流、能源消费和经济增长关系实证研究 [J].统计教育,2008(3):47-48.

[5]张秀兰.隐私权保护研究 [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

[6]张莉.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7]方金华.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 [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22-124.

[8]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S1):165-171.

[9]张慧芳.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 [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4.

[10]潘灵翼.社交网络交易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J].市场周刊,2015(5):83-85.

[11]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2]薛峰.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

(责任编辑:郭晓亮)

On protection of privacy right of consumer in transaction of Wechat business

DONG Run-yun, WEI Dong-ni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Shen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henyang 110870, 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emergence of Wechat has gradually changed the mode of traditional social interaction, and Wechat has become a mainstream platform of daily communication of people. Meanwhile, by utilizinging the large audience of Wechat friend circl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Wechat business attract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However, the lack of unified supervision of Wechat business which is in its initial stage leads to market disorder and the great difficulty for consumers to protect their own rights. The goods with inferior quality flooded in this market not only violate the rights for consumers to know and to claim, but also threat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rights of consumers seriously by the behaviors of some illegal merchants who steal and trade personal information for their expansion of product propaganda. Due to the difficulty and the complex procedure of legislation, there are no laws regulating Wechat business and other internet shopping. To perfect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Wechat business and other internet shopping platforms,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and promote the establishment of trade self-discipline associations are effective means to regulate the infringement of Wechat business and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nowadays.

Key words:Wechat business; Wechat shop; friend circle; consumer; right to know; right of privacy

收稿日期:2016-02-06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与高校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合作课题(lslgslhl-113)。

作者简介:董润芸(1972-),女,山东青岛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传播法等方面的研究。

doi:10.7688/j.issn.1674-0823.2016.04.11

中图分类号:DF 8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823(2016)04-0351-05

*本文已于2016-05-18 11∶40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 网络出版地址: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60518.1140.0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