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演化视角看社会责任发展:一个文献综述*

张丹宁, 刘永刚

(辽宁大学 经济学院, 沈阳 110136)

摘 要:近年来,社会责任被给予的关注度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文化和组织管理中,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新的竞争要素。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企业合作化趋势的不断发展,社会责任逐渐突破传统的单一企业范畴,开始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供应链社会责任,尤其是跨国供应链社会责任管理成为研究的主流。据此,在梳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将社会责任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企业社会责任阶段(SR1.0)、供应链社会责任阶段(SR2.0)和产业集群社会责任阶段(SR3.0)。

关 键 词: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 供应链社会责任; 产业集群社会责任

早在20世纪初,关于“企业是否应该履行社会责任”的争论就时刻影响着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其中有两次著名的论战:一是20世纪30年代,Berle(1931)和Dodd(1932)关于企业经营者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而对股东之外的相关者负责的争论;二是20世纪60年代,Berle与Manne(1962)关于现代公司功能是否应该包括承担社会责任这项职能的争论。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人类在享受愈加丰饶物质资源和日益便捷生活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污染恐慌”“食品安全”“诚信危机”和“价值冲突”等诸多负面效应加剧,越来越多的研究趋向于“企业应该履行社会责任”的肯定性结论。Davis(1960)提出了“责任铁律”(Iron Law of Responsibility)的思想,即“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根据“责任铁律”,商人的社会责任必须与他们的社会权力相辅相成,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回避将导致社会赋予权力的逐步丧失[1]。与之相对应的是,Drucker(1984)提出了“行善赚钱”的战略思维来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2]

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创新进程加快,社会责任建设的复杂性日益增强,国际分工引致的“南—北”之间多纬度的“环境不平等”、跨国公司非法雇佣童工、产品设计采用歧视性双重标准以及通过行贿投资国官员实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也频频出现。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

以中国为例:2014年英国豪华跑车制造商阿斯顿马丁召回17 590辆跑车,原因是中国的一个供应商在零件生产中使用了假冒塑材;2008年“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导致中国乳制品产业集体受到重创,洋奶粉抢购断货事件在多国发生;2008年以来,雾霾以及水污染等引致的癌症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由此可见,在普遍形成“企业应该履行社会责任”共识的前提下,企业仅仅加强自身社会责任建设是不够的,如何通过合作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当前研究的焦点问题。

针对合作诉求,社会责任的发展突破了原有的企业层面,政府、NGO(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非政府组织)和产业联盟等组织机构都高度关注社会责任建设,社会责任的发展呈现出显著的主体多元化、组织网络化和形式丰富化的趋势和特征。据此,本文引入了演化的视角,通过文献和实践研究,发现社会责任的发展呈现了三个阶段:企业社会责任—供应链社会责任—产业集群社会责任。在三个阶段的演化过程中,社会责任的主体由企业逐渐向企业联盟进行转化,组织载体的形式也呈现出“点—链—网”的演化趋势,与之伴随的是多样化的社会责任建设活动,包括宜家的绿色供应链管理、德国巴斯夫1+3金蜜蜂计划和苏州工业园区社会责任建设联盟(SIP-CSRA)等。在三个阶段的演化进程中,企业社会责任、供应链社会责任以及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是一种不断发展完善的补充关系,并非相互取代。根据以上逻辑,本文以社会责任的演化发展为主线,对三个演化阶段进行了文献回顾与梳理。

一、起步阶段:企业社会责任阶段(SR1.0)

1. 概念提出及演化

企业社会责任从提出到发展成熟经历了较为漫长的过程。而作为现代企业建立者的西方社会,首先对社会责任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西方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按照时间顺序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概念提出阶段、概念争论阶段、概念扩展阶段以及概念完善阶段。1924年,美国学者Sheldon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的概念,即企业的目标并非单纯地生产产品,公司经营者需要承担包括道德因素在内的社会责任。

自此之后,关于“企业是否应该履行社会责任”的争论就长期存在,其中包括Berle(1931)和Dodd(1932)以及Berle与Manne(1962)之间两次著名的论战。在两次论战之后,Berle从最初的反对履行社会责任到转而支持Dodd的观点,即企业除盈利功能外,还有许多社会服务功能,企业管理者不仅仅是股东的受托人,也是股东之外的其他多方利益团体的受托人。而Manne也从最初的全盘否定变成后来的有条件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逐渐得到发展和完善。

1953年,“社会责任之父”Bowen在其出版的《商人的社会责任》(SocialResponsibilitiesoftheBusinessman)中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相对清晰的定义:“企业家按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向政府的相关政策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采取合理的具体行动或者遵循相应的行动标准。”[3]27-28并由此开辟了社会责任领域的专门化研究。

但是,关于“是否应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却仍未停止,尤其以诺贝尔奖获得者Friedman(2006)的批判观点影响最为深远,他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依据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认为公司是股东的公司,其根本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二是坚持公司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三是将管理者仅仅看作股东代理人,管理者仅需对股东负责[4]。因而,Friedman认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对自由社会的一种损害。

进入20世纪70年代,“股东利益至上”的观点受到了现实经济的强烈冲击。“血汗工厂”以及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使得包括责任消费、尊重人权、保护自然环境在内的社会责任得到了普遍的支持和赞同,同时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研究也得到了多学科和多角度的拓展与丰富。

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从利益相关者视角提出了具有里程碑式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即“三个同心圆理论”。该理论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内层,是范围清晰的有效履行经济功能的基本责任,包括产品、就业机会与经济增长;二是中间层,是企业履行经济功能的责任与变化中的社会价值观和敏感性问题的结合,如环境保护和与员工关系等;三是外层,包括最新出现的尚未进行清晰界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更加广泛地参与到改善社会责任和促进本地社区可持续发展中来,如贫穷和城市问题等[5]

20世纪70年代后,由消费者、环保主义者以及工会联盟等组成的“社会利益团队”对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形成了强大的外部监督压力,“企业社会回应”理论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主流理论。

Ackerman和Bauer(1976)是较早提出企业社会回应理论的学者。Ackerman(1975)提出了大企业社会反应的三阶段模型:第一阶段是政策阶段,是企业开始认识到环境变化,并在运营过程中作出相关反应的阶段;第二阶段是学习阶段,即企业通过专业的学习和行政的学习,逐渐形成熟悉处理某个新社会问题的学习惯例;第三阶段是组织承诺阶段,即把新的社会政策制度化,使其内化为企业运作的一个正常组成部分,从而提升企业社会回应的水平[6]15。美国学者Prakash(1975)将企业社会回应引入到企业行为体系中,并将其分为企业社会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社会回应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是企业应对市场变化和法律约束的当前性社会行为结果,只有企业社会回应阶段才是战略性和预计性的[7]。Frederick(1994)对企业社会责任(CSR1)向企业回应(CSR2)的转变进行了研究,两个阶段的演化也是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哲学伦理观向以行动为导向的企业社会回应观的转变,企业不仅意识到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性,同时注重管理实践操作能力的提升,从更加实际的层面关注如何更负责地回应周边环境所形成的有形压力[8]

融合了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社会回应的企业社会绩效(CSP)理论成为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研究的主流。该理论为企业全面认识社会责任以及对社会责任建设水平进行实施和评价提供了思路,其中最著名的理论是Carroll(1979)提出的“企业社会绩效三维概念模型”。在该模型中,第一维度是企业社会责任,被分为四个部分,且各部分重要性不相同,根据权数的大小依次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这一权数关系也被称为卡罗尔结构(Carroll Structure);第二个维度是社会议题,包括20世纪70年代末企业面临的普遍社会问题,注入消费者权益、环境、歧视、产品安全等,该维度的划分为企业管理者提供了具体而实际的操作思路;第三个维度是企业社会回应策略,Carroll认为企业社会回应并不能代替企业社会责任,同时根据回应的积极性提出了反应性、防御性、适应性和主动寻变性四种模式[9]

Wartick和Cochran(1985)对Carroll的CSP模型进行了发展和完善,引入了“动态过程”概念,并按照原则、过程和政策的架构对责任、议题和回应三个维度进行了重新构建。Wood(1930)对CSP模型的修正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绩效更加关注行动和结果,而非简单地进行概念整合;二是社会回应不是一个单一的过程,而是一系列过程的系统工程;三是社会议题政策制定与否不应成为衡量企业绩效的标准。基于上述三点思考,Wood构建了包含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回应过程和企业行为结果三个层面的CSP模型[10]

国内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企业单纯追求经济目标的发展导向造成了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以及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等一系列社会责任缺失问题。与此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ISO9000和ISO14000等系列标准也导致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遇到了严格的进入壁垒限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研究变得急迫而又紧切。进入21世纪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研究成果大量涌现,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从目前来看,国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展开的。

首先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及分类等基础性研究。袁家方(1990)最早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界定:“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保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同时,必须承担各种社会问题和维护各方利益的义务。”[11]21在此基础上,国内学者从法学、经济学、伦理学和管理学等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卢代富(2001)从法学视角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与其他责任形态相比,其具有四种独特的质的规定性:一是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关系责任或积极责任;二是企业社会责任是以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义务的相对方;三是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体;四是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12]36。陈宏辉与贾生华(2003)从经济学契约论的视角出发,提出企业在履行其囊括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在内的综合性社会契约时,必须考虑其利益相关者合理的利益要求,进而主动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具体包括将企业的合法收入实施合理分配、尊重员工、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依法经营纳税、与媒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七个方面[13]。徐尚昆与杨汝岱(2007)则通过开放式调查的实证研究对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进行了界定,构建了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环境保护、客户导向、以人为本、公益事业、就业、商业道德和社会稳定与进步九大维度的社会责任框架,其中后三个维度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特有的维度,从实践上进一步丰富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研究[14]

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相关性研究是第二个热点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能否给企业带来收益、是否符合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众多企业家、政府、消费者、第三方组织争论的焦点,因而,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的相关性也是多方关注的焦点。该领域的研究以实证分析为主,大部分研究结果表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可以给企业带来正向的绩效收益,二者之间具有正相关性。金立印(2006)研究表明,那些致力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自然环境、拿出部分利润来回馈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勇于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业,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信赖和认同[15]。田虹(2009)对通信行业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表明,企业利润、企业竞争力和企业成长这三项指标之间均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但是与此同时,部分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所带来的绩效收益持保守观点[16]。李正(2006)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3年521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的研究结果表明,从当期看,承担社会责任越多的企业,企业价值越低;但从长期看,根据关键利益相关者理论与社会资本理论,承担社会责任并不会降低企业价值[17]。温素彬与方苑(2008)也通过46家上市公司2003—2007年的数据证明了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变量对当期财务绩效的影响为负,但从长期来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其财务绩效具有正向影响作用[18]

第三方面是关于多利益相关者之间企业社会责任协同建设的研究。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过程当中,企业、政府、消费者、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不可或缺,当今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已经走出了“单打独斗”的状态,各利益相关者协同互动,相互合作,共同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趋势愈发显著。陈宏辉(2003)将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过程的参与者细分为股东、管理人员、员工、消费者、债权人、政府、供应商、分销商、特殊利益团体和社区十类,并且将这些参与者划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之间是存在冲突的,有效的公司治理必须要满足平衡原理,即综合考虑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的安排,并始终根据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保持公司治理安排的动态调整[19]。贾生华和郑海东(2007)则注重研究企业、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全局性互动与合作:政府要积极引导企业参与社会责任建设,同时为消费者、NGO等社会组织监督提供条件;消费者、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同时与企业积极沟通,建立透明的对话机制;企业则要积极践行社会责任运动,配合各方的工作[20]

2. 国内外研究特点

综上,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阶段,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呈现出三个典型性特征:第一,界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边界。企业社会责任并不等于简单的慈善捐赠与施舍,也并非要损害股东或企业所有者的权益来满足社会公益。相反,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完成正常的生产和财富价值创造过程中,对企业内部的员工、股东、所有者和企业外部的消费者、社区、环境以及第三方组织承担经济、法律以及更高层次的道德责任。第二,在理论建设与不断实践过程中发现,企业践行社会责任会增加包括企业在内的综合社会效益。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消费者获得了优质的产品与服务,政府获得了稳定绿色的的税收,行业协会也得以在示范效应的带动下进入良性循环,企业则获得了声誉、消费者信任、政府支持、舆论宣传、利润收入等一系列综合收益,是包括企业在内的多方共赢的活动。第三,完成了以社会契约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社会公民论为基础的企业社会责任基础理论的构建。

此外,在不断强调企业自身社会责任建设的同时,社会责任的建设模式却发生了显著改变,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生产上呈现出产业链合作、跨行业合作以及跨国合作的趋势。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正在突破以往单一企业的形式,开始向供应链的上下游进行拓展,呈现出由点及线的趋势。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单一企业已经与其所在的全球供应链系统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消费者所获得的最终产品是整个供应链企业合作的结晶。因此,供应链中各个企业及其活动密切关联,这也同样导致了他们的社会责任行为呈现出复杂性、系统性特征。企业社会责任行为通过传导、扩散、放大、反馈等形式蔓延至整个供应链,最终影响外部公众对供应链系统整体社会责任水平的认知。同时,随着专业化生产经营方式的发展,外包以及企业之间的合作已经成为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战略。在这样的环境中,企业有可能会因供应链上某个合作伙伴的失误和信誉危机而受到“多米诺骨牌效应”的波及。因此,企业仅仅加强自身社会责任建设是不够的,只有通过基于共赢机制形成的合作性社会责任建设才能使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责任发展进入第二个阶段——供应链社会责任阶段。

二、合作化阶段:供应链社会责任阶段(SR2.0)

1. 概念提出及演化

在社会责任的合作化阶段,跨国供应链系统的共振性日益增强,某个企业的声誉危机会扩散而迅速波及到整条供应链。跨国公司确保其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皆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合作化准则,从以自我约束为特征的内部生产守则向以社会监督为特征的外部生产守则演变。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责任的发展进入SR2.0阶段,即供应链社会责任(Supply Chain Social Responsibility,SCSR)管理阶段。

企业社会责任向供应链社会责任的演化既是社会责任建设视角的拓展,也是点式向链式社会责任建设模式的升级,是一种管理创新。通过相关文献可以看出,供应链社会责任是指与供应链内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一系列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包括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界定、分配、监督与实施推行四个方面。目前供应链社会责任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最先提出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Richard(1989)认为,在供应链传统经济利益驱动因素中应该增加社会责任,以使不同企业的经济活动符合大众的预期。卡特(Carter)与詹宁斯(Jennings)(2004)通过案例研究,调查了社会责任在供应链决策中的重要性,发现供应链社会责任的推行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经济收益的发展呈现出正相关性。Levis(2006)指出,目前国际上一些知名的跨国公司通过在供应链当中推行企业社会责任,通过跟踪调查确保社会责任的履行,使企业处于竞争中的有利状态。

2. 国内外研究特点

当前关于供应链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驱动力研究、收益与分配研究以及监督与治理研究。驱动力研究主要从两方面展开:

(1) 外部驱动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 消费者责任消费意识。由于消费者对供应链信任机制的建立具有延迟敏感性,其对供应链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往往通过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或产品终端企业提供的最终产品或服务进行评价,继而依托其影响力在整个供应链上进行传递。因此,当供应链的某一个“多米诺骨牌”倒下时,整个供应链的企业合作会因为彼此信任的缺失而逐渐崩塌,造成的破坏性也呈“雪球效应”般无限放大。消费者消费聚焦点的转变正在使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对产品负担更多的责任[21-24]

② 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在供应链整个生产的过程中,任何阶段不合理的环境行为都可能成为消费者和舆论媒体曝光的对象,进而波及和破坏与涉事企业有关联的供应链上的其他成员,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声誉则会因此被摧毁;相反,一个良好的环境政策不仅可以通过舆论扩散提升企业的美誉度,而且可以巩固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良好关系,进而为整个供应链的发展创造竞争优势[25-27]

③ 政策法规的约束。供应链上的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不仅对其各自的产品与服务承担基本的社会责任,同时各方要彼此协作,确保“责任生产”贯穿于供应链内外。而符合法律行规的“基本责任”则是供应链社会责任建设需要坚守的底线[28]

(2) 内部驱动力主要表现为供应链协同收益。供应链协同收益是供应链社会责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从生产外部性来看,供应链关系包括能够降低合作生产的成本、协同废物的减排以及环境科技方面的快速发展和整体创新,以此获得消费者更大的支持。从长期来看,供应链的社会责任建设可以保障产品与服务整体水平的提高[29-32]

从组织本质特征上看,供应链社会责任建设的载体是企业联盟,因此关于联盟成员的选择、社会责任投入产出的分配以及供应链社会责任监督机制等“联盟治理”的研究成为另一个热点。在供应链社会责任分配问题上,研究者们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解决供应链内责任与收益不对等的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解决方式有:

(1) 在供应链中,更强大的成员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强调责任与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做好“分蛋糕”的工作。供应链中企业所处的环节位置往往与企业的实力成正比,核心企业或者节点企业的发展往往关乎整个供应链的生死存亡。为了自身,更为了整个供应链的良性发展,核心企业或者节点企业需要利用自己所处的供应链地位来承担和主导社会责任的建立[33]

(2) 强调利用供应链协调机制提高整个供应链的收益,“把蛋糕做大”。供应链社会责任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企业生存的压力,在当前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抱团取暖”是供应链上企业生存下来的必然选择,这就要求链上的企业必须协调一致、团结一心。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社会责任收益是供应链推行社会责任主观能动性的来源,供应链上各企业都力图通过社会责任建设来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23,28,34]

(3) 供应链企业之间应当建立对话协商机制,确立各自在供应链当中承担的责任,因为供应链社会责任收益的分配不合理往往是导致供应链社会责任难以为继的关键。一方面,社会责任收益应当按照“投入产出”相匹配的原则来进行分配;另一方面,不同企业间应该从整体利益出发,实现共同收益的外部最大化[30,35-36]

在供应链社会责任的监督与治理方面,更多的学者认为事前监督会比事后治理取得更好的效果,花费更低的成本。因此,从源头出发保证供应商的合规性,建立在互动机制基础上的供应链,形成企业、消费者、第三方机构互动对话机制比传统的被动式监督更受各方的欢迎,也更加有利于推动供应链社会责任发展。而要治理解决供应链社会责任建设问题需要引入共同治理机制,并根据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主体来分配确定各自的责任,建立社会责任联盟,通过运用法律、契约监督手段以及合理的收益分成机制保证供应链社会责任长久发展[24,37-38]。目前,供应链治理已经出现了共同治理模式,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以供应链CSR管理整合为核心,通过国际机构、政府、行业组织、非赢利组织、消费者、国际劳工组织、新闻媒体、公民个人之间的沟通、监督与协调构建治理网络,逐步改善供应链当中存在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30]

综上,供应链社会责任所研究的三大问题既存在区别又相互联系。供应链社会责任驱动力在复杂的环境中通过政府、社会、消费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相互作用而形成内外两种合力。同时政府、NGO以及消费者对企业的监管通过供应链进一步传导扩大,从而产生“蝴蝶效应”,企业出于外部的监管压力和内部上下游企业的影响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在此过程中通过多方不断博弈寻求收益与投入的均衡。

随着社会责任承担主体的拓展,社会责任的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主要以2010年发布的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为标志。与已有的标准相比,它是一个综合性的、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全球普适性的社会责任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只针对企业和企业联盟的企业社会责任和供应链社会责任的发展格局,转而向包括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所有组织在内的更加广泛的社会责任建设格局升级和演化。在这种背景下,随着产业集群在拉动区域乃至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提升,以供应链区域化根植为特征的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成为研究前沿,社会责任理论发展进入3.0阶段。

三、泛组织共生化阶段:产业集群社会责任阶段(SR3.0)

1. 概念提出及演化

产业集群社会责任(Industrial Cluster Social Responsibility,ICSR)衍生于现实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是在拉动区域乃至国家经济增长中所起到重要作用,使得产业集群成为当前国际国内重要的经济推动引擎,各国均纷纷制定促进产业集群快速发展的战略举措,为产业集群社会责任的产生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二是产业集群先天具有社会责任共建的组织优势,作为网络化的中间组织形式,集群内的每个企业和组织都会被吸纳到无形的产业网络中,很难游离于这种网络所产生的“场”之外,因此产业集群内的企业更易形成合作共赢的社会责任建设意识,通过组建社会责任共建联盟来保障自身和集群的可持续发展。

鉴于上述原因,目前国内外少数发展相对成熟的产业集群都具有前瞻性地在社会责任共建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如美国匹兹堡先进制造产业集群创建了集群内基于绿色协同制造的社会责任共建平台,中国苏州工业园区成立了国内首个正式的产业集群社会责任联盟(SIP-CSRA),福建石狮服装产业集群发布了国内首个《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报告》等。由此可见,产业集群社会责任已经催生于现实经济发展,是在消费者责任消费意识逐渐增强、企业合作趋于深化等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经济现象。但是,产业集群社会责任的理论刚刚起步,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界定及系统性的理论框架,理论研究明显滞后于实践发展。

2. 国内外研究特点

目前,产业集群社会责任的相关文献主要是从多个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与产业集群治理进行结合性研究。国内外学者从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在实证研究方面,董进才等(2012)通过对水头制皮、海宁皮革、绍兴纺织三个产业集群的横向多案例比较研究发现,产业集群社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在内容上有很多重合点,集群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互动的根本目的是减少社会责任履行成本、优化社会责任战略、拓宽企业家关系网络、塑造良好企业形象,企业社会责任共同治理联盟和企业家非正式网络的构建为其创造了条件[39]。朱华友等(2013)以浙江慈溪家电产业集群和余姚塑料产业集群为例进行案例分析,发现对于浙江省尚未发育成熟的产业集群来说,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需要社会资本和法律的共同作用[40]

在理论研究方面,产业集群社会责任的分析多从网络视角切入。陈军(2009)通过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与产业集群网络结构之间的关系发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可以改变集群的网络结构、扩展集群网络规模并增强集群网络的弹性,并提出将企业社会责任与网络组织治理、全球价值链治理及地方价值链治理相结合,实现产业集群的创新与升级[41]。刘静(2010)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可解决产业集群全球价值链的“锁定”现象,释放企业在区域经济和国际市场的自由度,激发企业旺盛的生存、发展能力[42]。Hoivik和Shankar(2011)通过对产业集群中的中小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回应的研究,提出了自上而下式、自下而上式、平行参与式三类网络组织下产业集群社会责任建设的方法模式[43]。张丹宁等(2013)从网络视角对产业集群社会责任进行了界定,即产业集群内的企业及相关组织对其活动给其他共生主体和环境带来的影响承担责任的行为实践集合,这些行为要符合集群成员共同达成的微观社会契约,包括遵守集群伦理道德、保障集群整体利益、推动产业集群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基于产业集群内的网络关系提出了政府主导供应链社会责任管理、自发式供应链社会责任管理、政府主导同业社会责任联盟和自发式同业社会责任联盟四种模式[33,44]

此外,部分国外学者对发展中国家产业集群社会责任也进行了研究。Giuliani(2014)从人权和产业集群社会责任的关系出发,区分了受迫于买家的社会责任形象工程和产业集群真正践行社会责任的不同,并指出发展中国家的产业集群社会责任建设应该充分尊重包括人格尊严、健康、名誉在内的人权[45]。Lund-Thomsen等(2016)通过系统地对比分析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产业集群社会责任建设,指出发展中国家产业集群社会责任的主要驱动力影响因素包括全球价值链、众多中小企业的积极参与、劳动法律、环境法律以及社区的监督;但同时指出在这个构建的过程当中广大发展中国家目前缺乏相关的立法和相应的建立程序以及必要的政府治理[46]

四、结论和思考

在当前转型发展、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社会责任正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无论是人口红利的消失,还是生态环境的重塑发展,都离不开企业。社会责任正在重塑市场,并成为继资金、成本、技术和人才之后新的竞争要素,已经受到国内外业界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本文引入演化视角,将社会责任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即企业社会责任阶段(SR1.0)、供应链社会责任阶段(SR2.0)和产业集群社会责任阶段(SR3.0),并进行了文献回顾。在社会责任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企业社会责任、供应链社会责任,还是产业集群社会责任均是社会责任的一种承载表现形式,三者之间是不断完善递进的关系,而非相互取代;同时,活跃在供应链、产业集群当中的参与者依然是企业。因此,培育具有社会责任感、民族使命感的核心企业和国家企业必将成为未来竞争的焦点。政府应尽快出台社会责任相关的政策法规,以保障社会责任的有效履行。

此外,社会责任的演化体现出典型的主体多元化、载体联盟化和模式多样化的特征,由企业和日趋多元化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合作性社会责任联盟将成为未来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载体。因此,相较于企业社会责任和供应链社会责任而言,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是一个涉及更多利益主体的更加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更具有挑战性。如何在少数先进产业集群社会责任建设探索的引领下,加速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向供应链社会责任进而向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演化升级,是社会责任建设的新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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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璐)

A literature review: development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from perspective of evolution

ZHANG Dan-ning, LIU Yong-gang

(School of Economics, Liaoning University, Shenyang 110136, 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attention to social responsibility has been gradually increased. More and more companies begin to in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to corporate culture and organizational management. Social responsibility has become a new competitive factor. With the deepening development of globalization and the growing trend of cooperation between companies,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gradually extending from the traditional single-company efforts to the upstream and downstream companies of supply chains.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supply chain, especially in social responsibility management of cross-border supply chain, has become the study mainstream. Based on relevant literature review accordingly,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stage (SR1.0), supply chain social responsibility stage (SR2.0) and industrial clusters social responsibility stage (SR3.0).

Key words:social responsibility;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supply chain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dustrial clusters social responsibility

收稿日期:2016-03-1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08&ZD040);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14JZD01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2YJC790258)。

作者简介:张丹宁(1980-),女,辽宁沈阳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装备制造业和产业集群的社会责任建设等方面的研究。

网络出版地址:14∶39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60712.1439.004.html

doi:10.7688/j.issn.1674-0823.2016.05.02

中图分类号:F 42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823(2016)05-039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