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

西方儿童权利保护论与解放论争议之探讨*
——基于年龄-能力-权利模式的争论

张 杨

(沈阳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 沈阳 110870)

摘 要:西方学者围绕儿童权利的核心问题,即儿童与成人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而展开激烈论争,从而形成了儿童权利理论上的保护论与解放论之争。保护论主要依据心理学的年龄和能力指标形成了年龄-能力-权利模式,其中有三个重要关系组合,即年龄-能力的正相关关系、能力-权利的对应关系、年龄-权利的对应关系。解放论对保护论的批判主要围绕这三个关系而展开。两种理论的争议再现了儿童权利的多种面向和复杂面貌,为儿童权利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价值指引。

关 键 词:儿童权利; 保护论; 解放论; 年龄; 能力; 权利

儿童权利是一个与成人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成人一般被赋予完全的自由决定权,而儿童由于年龄和能力的欠缺一般需要成人的保护,同时需要成人帮助其作出决定,其自由往往受到必要的限制。从儿童权利观念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上看,儿童权利包含了诸多含义,在解释和运用过程中也总是出现混乱和模糊的现象。儿童权利在理论层面上通常在三种意义上使用:(1)指一种制度安排,即在法律层面上建构保护儿童利益和福祉的制度框架,包括一系列具体权利、义务规则、原则及实现机制和救济制度等,这种意义上使用的儿童权利是一种实然层面或法定的权利;(2)指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即上述儿童权利的制度架构应当建立并得到维护和尊重,这种意义上使用的儿童权利是一种应然层面或道德的权利;(3)指一种社会运动,即指20世纪中后期在西方社会兴起的儿童权利运动,这个运动中实际上混杂着多种流派,各流派之间存在着诸多的冲突与矛盾。尤金·维尔希伦(Eugeen Verhellen)曾经指出,所谓的“儿童权利运动”(Children’s Rights Movement)实际上包含着三种流派:改革派(the reform stream),主张我们的社会实际上低估了儿童作出理性决定的能力;激进派(the radical stream),是儿童权利的解放者,主张儿童应当与成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实用派(the pragmatic stream),质疑赋予儿童属于成人的所有权利的实际后果,除非能够证明儿童有能力运用他们被赋予的权利[1]。这三种流派实际上复杂地混合在一起,留给儿童权利研究者的是复杂的儿童权利面向。

就儿童权利运动的成就而言,学界主要形成了保护论(Protectionism)与解放论(Libertarianism)之争。保护论奉行目的论的行善原则(teleological principle of beneficence),认为由于儿童的脆弱性以及有限的情感和认知能力使得他们没有能力进行自我保护,从而需要成人世界为儿童提供积极的保护,促进儿童的利益和福祉[2]60。保护论者主要依赖心理学上的两个重要指标——年龄和能力来展开其理论,将年龄和能力勾连起来,形成了年龄-能力-权利模式。在该模式中有几个主要关系的组合,首先是年龄-能力的正相关关系,即儿童只有经过特定的时间,达到特定的年龄才会获得成熟的能力。其次,是能力-权利的对应关系,即儿童只有具备了成人的能力才会获得和成人同样的权利。再次,是年龄-权利的对应关系,由于年龄-能力的正相关关系,那么年龄便借由能力这一指标与权利产生对应关系,即儿童达到成人的年龄才能获得成人的权利。根据以上模式,保护论者得出如下结论:儿童不能享有同成人平等的权利,为了儿童的最佳利益,儿童受到成人的保护和干预在道德上是合理的。与之相对地,解放论奉行本体论的正义原则(ontological principle of justice)[2]60,认为在本体论的意义上应当给予儿童同成人一样的道德考量,也即意味着儿童应当被认真地当作道德的行为主体而不是客体,应当被当作价值的主体而不仅仅是被保护的对象,儿童同成人一样的道德地位不能因为儿童的弱小而被克扣。解放论者在上述三个层面对保护论进行了猛烈的批判,从而得出与保护论相反的结论:儿童应当被赋予同成人平等的权利,为了儿童的最佳利益,儿童受到成人的保护和干预在道德上是缺乏合理性的。

一、保护论与解放论在年龄-能力问题上的争论

保护论者借鉴发展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认为年龄和能力具有绝对的正相关性,即儿童只有经过特定的时间,达到特定的年龄才会获得成熟的能力。对该问题的认识可以从皮亚杰(Jean Pia-get)的认知发展心理学开始。皮亚杰发展理论最重要的方面是,他不赞同将认知发展简单地看成知识在量上的积累,而是认为认知发展呈现阶段性[3]154。他认为一个人从出生到成熟的发展中有四个主要的阶段:感觉运动阶段、前运算阶段、具体运算阶段和形式运算阶段,每一个阶段都代表着认知方式本质上的不同,这些阶段形成了一个不变的顺序,在每个新的阶段新的心理策略开始出现,并且每个阶段都代表着对环境阐释的更为复杂的方式[3]179。从皮亚杰的研究可以看到,认知发展理论认为儿童的发展是一种按照年龄以及特定的顺序转变的阶段性过程,此种过程展示出年龄与能力发展变化的相关性,保护论者恰恰依据此认知将年龄与能力两个指标在儿童认知发展阶段上勾连起来。

保护论者接受了皮亚杰研究成果中年龄与能力发展变化的相关性,然而皮亚杰理论本身所遭受的攻击,也恰恰是解放论对保护论的攻击。解放论者主要从两个方面对保护论进行了有力批判:

首先是对年龄标准任意性的批判,即对年龄划分标准的整齐划一性进行批判。解放论者认同对皮亚杰理论进行批判的心理学家的观点,这些心理学家考察了来自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儿童执行皮亚杰设定的实验任务的研究证据,认为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儿童完成任务的年龄存在着很大差别。儿童在实验任务中的表现取决于很多因素,如社会背景、儿童对成人意图的理解、采取的步骤、采用的测量方式等,而这些因素皮亚杰都没能考虑进去。总的来说,儿童成功完成任务的年龄比皮亚杰认为的年龄要小很多。当然实验也清楚地表明,即使是在发展明显滞后的情况下,从一个阶段到下一个阶段的进步依然遵循皮亚杰概括的基本顺序,也就是说,文化因素只能改变他们取得成就的速度,而不能改变发展的顺序。尽管如此,解放论者也尖锐地指出,用年龄标准来判断能力的缺失与否实则存在着极大的任意性,不仅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儿童表现不一样,即便是同样文化背景下的儿童,其不同个性、认知结构差异以及性别差异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他们在能力方面表现出极大的差异。因而,在一个社会里要想精准地划分出一个达到成熟的年龄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年龄和能力之间即便存在着大致的相关关系,但其中影响能力的文化因素、个体差异因素、性别因素等都会对能力产生微妙的作用。将年龄与能力简单地对应起来而忽视其中更为复杂的因素对能力的影响,可能会出现相当大的偏差。

其次是对阶段性发展模式的批判,即对阶段性发展的突然性进行的批判。皮亚杰的阶段性发展模式有别于连续不断发展的模式,认为在一定的成长关键点上儿童的行为和思想会发生质的改变,而且这种质的改变像台阶一样而不是斜坡,也就是说这种改变是突然发生的而不是渐进的;并且这种突然的改变还具有全面的意义,会影响问题解决的所有方面而不只是某些方面[3]175-176。皮亚杰的阶段性发展模式的好处在于其简单、容易掌握、容易总结。但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心理学家认识到发展呈现出更为复杂、更不均衡的形式,改变不是一夜之间发生的,而且应该更准确地具体描述到领域范围内部,而不应当是对所有领域范围的一般性概括[3]176。这种认识为解放论者所吸纳,他们认为这种新的研究成果切断了年龄与能力之间简单的相关关系,能力的发展是一种渐进的、连续的过程。事实上,我们不能精确地从中找出代表能力成熟与不成熟的特定年龄,因此以某个特定年龄作为划分有无能力的界线是无法做到的。解放论者敏锐地指出,能力发展是连续渐进的,而年龄是可以以具体的数字表示出来的,因此可以是跳跃断裂的,那么用一个跳跃断裂的量去衡量一个渐进连续的量的时候,就不免存在着极大的任意性和随意性。

解放论者对以上两方面的批判让我们看到,认知发展的理论在试图简单地建立起年龄与能力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方面着实存在着极大的任意性和偶然性。这也是解放论的重要突破口,即要切断保护论者建立在年龄与能力之间的联系。当这种联系被切断之后,解放论就会严厉地批判保护论在对待儿童的问题上存在着对儿童年龄和能力上的歧视。可见,解放论借鉴后续的心理学实证研究成果对早期发展心理学尤其是皮亚杰心理学的攻击是相当有效的。但不得不看到,尽管认知发展心理学在儿童的年龄和能力之间建立简单相关关系的努力存在着任意性和简单化的倾向,但是认知发展心理学研究所表明的儿童认知顺序是不能改变的。这种认知顺序也许不是呈阶段性的突然转变的,但至少是按一种特定顺序渐进连续发展的。儿童要达到成熟确实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是毋庸置疑的。从皮亚杰的发展理论中,我们可以证明个体内部自主发展的部分,但儿童发展亦包括非自主的发展。保护论者珀迪(Purdy)就从心理分析、精神分析以及洛克学派的学习模式(learning model)等方面,证实儿童的成熟化过程是十分复杂的,因为儿童仍有着无法自动发展其自我控制的本质,需要相当漫长的学习时间以及适当的教育、指导等外在因素的介入,才有可能达到成熟。虽然达到成熟的时间可能因人而异,但特定年龄仍能成为能力的可靠指标[4]30。也即说,年龄可能不像保护论者所主张的那样是一个绝对的、可靠的指标,但至少是一个可能的、有效的指标。确切地描述年龄和能力的关系,就是年龄和能力之间不具有绝对的相关关系,但是确有正相关的关系,亦即年龄可以带来能力,但却并不必然保证带来成熟。

二、保护论与解放论在能力-权利问题上的争论

解放论在攻击保护论试图建立起年龄与能力的绝对相关性方面是很成功的。但正如上文提及,虽然很难确切地划定以某些关键和特定的年龄作为能力有无的标准,但儿童心理发展的基本顺序在一定意义上告诉我们年龄标准仍然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保护论者并没有因为受到解放论的批判而放弃年龄标准,为了进一步强化年龄同能力的稳固关系,他们将能力和权利建立起对应关系。简要地说,由于保护论者坚持认为儿童是脆弱、无知、非理性、缺乏推理和理解能力、不能自我控制和作出理性决定的,因此认为只有当儿童具备了可以自我作出决定的理性以及和理性相关的一些能力,如推理能力、判断能力、理解能力等之后,儿童才能被赋予同成人一样的权利,也即保护论在能力与权利之间建立起这样的对应关系:有能力-有权利,无能力-无权利。实际上,保护论者是将能力作为配置权利的一个重要指标,当然这里的权利指的是成人特有的权利。在此我们会进一步追问,到底儿童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能力才可以拥有同成人一样的权利?也即,究竟什么样的能力能够成为权利的基本配置?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追问,保护论者如果主张儿童缺乏能力而不同意为儿童配置同成人一样的权利,那么他们首先必须澄清一个问题,即儿童到底缺乏怎样的能力。我们从保护论者对儿童本质的认识可以推断出,他们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所谓的儿童缺乏能力是指儿童缺乏理性的自治能力。由于保护论者在能力和权利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我们可以说保护论将理性和权利对应起来,将理性作为权利的基础。这样,解放论者就在以下三个层面对保护论进行有力的批判:一是批判保护论的理论预设——以理性作为权利的基础;二是批判保护论对儿童本质的基本判断——儿童是缺乏理性能力的;三是批判保护论在能力和权利之间建立的对应关系,即有能力-有权利,无能力-无权利。

1. 解放论对保护论的理论预设——以理性作为权利基础的批判

在自由主义的传统中,理性成为权利的基础是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各种权利学说的前提性理论预设都是理性的成人,任何法律上的权利都是理性逻辑和理性实践的产物。理性能力作为赋予权利的基础的观点,重点强调一个具有理性能力的人才有能力基于理性的判断作出自主选择,才有能力控制和管理自己,也才有能力不受他人的干预而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这种传统中,儿童是不被视为具备理性能力而可以作出自我决定的个体的。事实上,儿童权利保护最为要害的问题就是必须要对这种传统进行有力的批判,否则在这种传统之下儿童实际上是没有权利的,权利话语本身就是与儿童这样缺乏理性的主体不相容的。因此,要想将儿童融入权利文化或重新理解儿童的意象,就必须对以理性作为权利基础的理论预设进行批判和重构。

解放论者明确地指出,保护论者坚持以理性作为权利基础的观点实际上在儿童权利问题上出现了一个悖论:一方面,保护论暗设了以理性作为权利的基础;另一方面,保护论又将儿童的本质定位为缺乏理性能力的存在者。那么依保护论的逻辑则可以作这样的推论:只有有理性能力的人才可以被赋予权利,而儿童缺乏理性能力,所以儿童不可以被赋予权利,也即儿童不能成为权利的主体。如果保护论者坚持这样严格地以理性作为权利基础的观点,那么他们持有儿童权利的话语就丧失了正当性,也即在这种逻辑中儿童成为权利主体的问题受到了威胁。保护论对待儿童实际上采取了一种十分摇摆的态度,这种态度将直接威胁到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正当性。

2. 解放论对保护论关于儿童本质的基本判断——儿童缺乏理性能力的批判

在自由主义的传统脉络中,儿童不具有理性的观点是非常普遍的。与保护论者将儿童视为脆弱的、无知的、无能力的、依赖的、非理性的存在者作为理论出发点相反,解放论的理论出发点恰恰是要推翻保护论对儿童本质的判断,瓦解以生物发展主义和发展心理学为基础的将儿童视为脆弱的、缺乏理性能力的认识,从而寻求对儿童本质完全不同的判断和认识。解放论者看到社会建构主义童年观所发出的讯号,即童年并非本质上的、绝对主义的或普遍的观念,也并非生物的必然现象,其乃是一种社会建构,对童年本质的认识和理解是随着社会文化的变动而变化的,是社会实践和社会制度的产物,即儿童、童年是什么要视我们怎样来想象和定义它而定。由此,解放论者将其主张建立在童年建构理论之上,指出儿童并非非理性的存在者,他们具有主动性、积极性和主体性,并不是消极和被动地接受成人世界的训导和控制的,有自己独特的需求和愿望,有对自己所生活的世界的意义和价值的独特理解和认识。因此,解放论者严厉地批判保护论者将儿童固化为缺乏理性能力的意象。

3. 解放论对保护论在能力和权利之间建立对应关系的批判

由于能力在保护论者眼里主要是指理性能力或与运用理性相关的能力,则可以将保护论的观点简单地描绘成:有理性能力-有权利,无理性能力-无权利。他们的基本逻辑是,如果一个人具备了理性能力,他就可以作出理性的选择,那么我们就应当尊重并保护这种基于理性决策而作出的自治决定,此时就可以赋予他们权利。反之,如果一个人不具备理性能力,他就无法作出理性的选择,那么为了避免这种因缺乏理性而作出的非理性选择所可能带来的伤害,就不能赋予他们权利,而是应当由有理性的人为其作出决定或是由有理性的人来保护他们。

以上的推论主要受到解放论者两个方面的攻击:一方面,在这个逻辑中实际上隐含着这样的推论,即有理性能力的人就一定能作出理性的决定,反之,缺乏理性的人就无法作出理性的决定。事实上,理性人作出的选择不一定就是理性的选择,而非理性人作出的选择也不一定就是非理性的选择。例如理查德·尼斯比特(Richard Nisbet)和李·罗斯(Lee Ross)在《人类的推理》(Human Inference)一书中,描述了大量由成人甚至是一些非常有智慧和受过良好教育的成人作出错误判断的事例,尤其是涉及到与新的信息相关的判断。他们的研究显示,不仅仅是孩子,包括成人,他们组合所掌握的信息,并依据这些信息作出一个恰当的决定也是非常困难的[5]。由此解放论者指出,成人并不如人们所假设的那样成熟,可以为儿童作出理性的选择,如果对成人给予绝对的信任,那么对儿童而言可能是一种灾难。

另一方面,解放论会诉诸公平原则。他们指出,如果彻底贯彻保护论的主张,即以理性能力作为赋予权利的条件,那么一则对那些缺乏充足理性能力和成熟运用理性能力的成人也应当否决其权利;二则对儿童当中的精英,也即比普通儿童提早具备了足够理性能力,并且有足够的经验和目标计划,可以成熟运用自己理性能力作出理性决定的那些儿童,应当赋予其权利。

三、保护论与解放论在年龄-权利问题上的争论

一般而言,保护论者主张对儿童进行保护的原因是由于儿童年龄太小,还不具备行使权利的相关理性能力。在保护论者的逻辑推理中,年龄与能力成绝对的正相关关系,或者说是同步发展的关系,由此,年龄借由能力这一指标也与权利产生对应关系,即儿童达到成人的年龄即可获得成人的权利,形成了成年-有权利,未成年-无权利的模式。保护论者关于年龄与权利的对应关系同样遭到解放论者的猛烈攻击,后者对该问题的批判主要从三个层面进行:一是切断年龄与能力的绝对正相关关系,即否定年龄是能力发展的指标;二是诉诸公平原则,给予本体论的正义原则以最高的考量,认为年龄标准是对儿童的一种歧视;三是指出基于实用原则的年龄标准是一种与道德无涉的任意性标准,缺乏可靠性。第一个层面的批判,即切断年龄与能力的绝对正相关关系已在年龄-能力部分详细地分析过了,不再赘述,以下主要从第二和第三个层面的批判入手。

首先,解放论者诉诸公平和正义原则,批判年龄标准实际上是对儿童的一种歧视。他们质疑,保护论并没有明确交代“何以年龄可以影响到我们对一个人的利益或所拥有的权利的道德判断”的问题[4]14。正如民权运动(Civil Rights Movement)与妇女运动(Women’s Movement)所主张的那样,一个人的法律地位不应当建基在种族或性别之上,除非这么做有非常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他们尖锐地指出,儿童因与成人在年龄上的差异而被排除于权利范围之外,与过去女性因其性别或黑人因其肤色而在权利上受到差别对待的处境一致[4]20。因此,他们认为年龄标准乃是一种歧视、压迫儿童的形式。解放论者强调,在道德上不能因为人的肤色、种族或性别来判断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道德地位;同样,不能以年龄来区分成人与儿童的不同道德地位,儿童道德地位的基础在于儿童也是人,人之为人的事实是考虑权利分配的最重要因素。当然,保护论者会作这样的回应,即年龄是一个与肤色、种族、性别等相当不同的因素。我们能够发现,因为黑人肤色是黑色的而拒绝雇佣黑人,或对某人苛加一些无关紧要的雇佣条件从而导致间接的歧视,都是没有根据的。但是,对于限制儿童受雇佣的机会却很容易达成一致的观点,不考虑年龄的主张与生理学、心理学或经济学的观点不相符合[6]23。至此可以看到,保护论者开始将这个争论引向心理学上的争论。事实上,即便保护论者试图借鉴发展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一方面他们仍然受到解放论者关于年龄是一种任意性标准的攻击,另一方面他们也没有意识到价值层面的问题已然超越实证科学研究的限度。

其次,解放论者进一步盯住年龄标准,指责年龄标准是一种与道德无涉的任意性标准,缺乏可靠性。他们将年龄看作一条连续无中断的线,能力也是一种渐进、连续的过程。但依保护论者的逻辑,以年龄来配置权利就说明在年龄这条无中断的线上要将某个年龄固定下来,并以这一点作为基点:在此之前的人被称为儿童,对应着无能力,被认定为无权利;而在此之后的人被称为成人,对应着有能力,被认为有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假定18岁代表成年与有成熟能力,那么17岁或是18-1岁(差1天满18岁)则都表示未成年与不具备成熟能力。对此,科恩质疑到:“18岁的人与18-1岁的人之间,真的存在重要的差异吗?而这个重要差异足以决定某人应拥有权利而其他人则应被否决权利吗?”[4]26科恩认为,当保护论者执意以年龄来划分权利的界限时,便会产生滑坡(slippery slope)效应,即当我们无法提出任何在18岁与18-1岁的人之间具有重要意义的差异时,如果18岁的人可享有权利的话,那么便没有理由拒绝给18-1岁的人赋予权利。而且我们也可以继续切割,如18-1岁、18-2岁或17+1岁(再过1分钟就满18岁)、17+2岁……,因为我们无法指出它们之间的差异在哪里,然而如此一来便会演变成无限下滑的问题[4]26。造成此问题的原因就在于年龄和能力代表着一种渐进、连续、累积的过程,而非跳跃、断裂、突变的过程,因而无法在这种渐进、连续、累积的过程中精确地找出代表能力成熟与不成熟的特定的年龄界线来。因此,解放论者指责保护论者所采取的年龄标准完全是一种任意性的标准。

对解放论者的指责,保护论者会作这样的回应,即他们会明确表示他们承认也接受这种以年龄进行能力成熟与否的区分确实是一种任意性标准,但是人们必须接受这种任意性标准。保护论者试图对这种任意性标准进行一定的修正,如弗里曼提出的完善年龄标准的三种策略:第一种策略是接受一些虽然是任意的但却非常必要的区分,这种区分仅仅用来对目前已被假定的界限进行重新评估而已。这种策略的意思就是说,假定我们以前规定满20岁才能享有投票权,也就是说我们认为20岁才代表有成熟的理解能力,可以判断参选政党的基本政治趋向、各参选政党的理念所蕴含的意识形态,以及互相竞争的政党候选人各自所追求的目的等信息,进而可以享有投票权;而20岁之前的人就被归为无这样成熟的能力,不能享有投票权。规定20岁确实是一个任意性的坐标点,但是规定20岁这个任意性的坐标点是有必要的,因为它为重新评估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成熟度提供了一个标尺,也就是说这个坐标点的意义在于我们可以重新评估将投票权定为20岁是否合适,是否可以提前至19岁、18岁等。第二种策略是将保护论的观点牢牢建基在发展心理学的实证研究之上,承认年龄与能力的正相关关系,关于该问题的争论前文已述。第三种策略,弗里曼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作具体的决定,其意图是依据不同人的不同情况来确定其能力状况,简单地说就是放弃年龄标准转而求助于能力标准,通过能力测试的方式来配置权利[6]45-46。保护论者试图通过以上的策略对年龄标准进行的修正仍然受到解放论者的攻击。

四、结 语

从上述保护论与解放论的争辩中可以看到,保护论者的年龄-能力-权利模式中对儿童权利进行配置时所采用的年龄和能力标准确实无法逃脱解放论对其的责难,即这两种标准都是以一种道德无涉的方式,或者说是以一种功利的方式来看待儿童,而没有对儿童的内在价值给予认真的考量。解放论对保护论的攻击提示我们必须正视儿童的内在价值并认真对待儿童权利。保护论与解放论围绕着年龄、能力和权利等问题展开的一连串的激辩,使得儿童权利理论开始在保护与自治之间展现其复杂的面貌,基本形成了儿童权利的二分划法:要么拯救(salvation),要么解放(liberation);要么养育(nurturance),要么自主(self-determination)。用理查德·法森言简意赅的话来形容,就是“一方面是保护儿童,一方面是他们的权利”[7]。当然,很多学者并不满意这种二分法的简陋和粗糙,开始寻求更为复杂和精细的分析框架来构建儿童权利体系。如学者伊克拉将儿童权利视为应当受到保护的利益,包括儿童基本的利益(basic interest)、发展的利益(development interest)和自治的利益(autonomy interest)[8]。受其启发,笔者认为儿童权利的体系和框架应当吸收保护论与解放论的观点,将儿童权利归纳为如下四类:涉及基本利益(basic interest)的权利、涉及受保护利益(protected interest)的权利、涉及发展利益(development interest)的权利和涉及自治利益(autonomy interest)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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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晓亮)

Discussion on disputes between Protection and Liberationism of children’s rights in Western countries: disputes based on age-ability-rights mode

ZHANG Ya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Shen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henyang 110870, China)

Abstract:Heated argument is conducted by Western scholars around the core issue of children’s rights, namely, whether children have the same rights with adults, which formed the argument between Protectionism and Libertarianism of theory of children’s rights. Protectionism theory mainly formed age-ability-rights mode according to the indicators of age and ability of psychology, in which three important relationships exist, namely, the positive correlation of age-ability, the corresponding relationship of ability-rights, and the homologous relationship of age-rights. The critiques of Libertarianism theory on Protectionism mainly are conducted around the three relationships. The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theories represent the multiple dimensions and complex features of children’s rights, which provide important value guides for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rights.

Key words:children’s rights; Protectionism; Liberationism; age; ability; rights

收稿日期:2016-12-16

基金项目:辽宁省高等学校杰出青年学者成长计划项目(WJQ2015025)。

作者简介:张 杨(1979-),女,辽宁新民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法理学、西方法哲学等方面的研究。

doi:10.7688/j.issn.1674-0823.2017.03.13

中图分类号:D 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823(2017)03-0264-06

*本文已于2017-05-23 13∶29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 网络出版地址: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70523.1329.0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