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

企业环境行为的治理:主体、类型与效果*

程香丽1,2,王俊秋2

(1.天津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 300387; 2.德州学院 政法学院,山东 德州 253023)

摘 要:企业环境行为的治理是指来自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多元行动主体,通过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管理、控制或约束企业的环境影响行为,以实现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和环境道德责任。通过对治理系统中各行动主体的分析,将治理分为七种基本类型,其中三种分别是由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实施的单方治理,四种是由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两者结合或三者结合所形成的共同治理。根据政府治理的强制性程度、企业治理的行动主体、社会治理的行为目标,又可以进一步划分出一些子类型。某一特定的治理类型及其子类型有可能影响到其他治理类型及其子类型,进而影响到治理效果;各种治理类型之间可以有意组合,形成治理合力;政府可以通过“元治理”对各种治理类型进行统筹安排,以发挥更好的治理效果。

关 键 词:企业环境行为; 环境行为治理; 治理主体; 治理类型; 治理效果; 元治理

当前,企业的环境行为主要具有三个层面的含义:可以指企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与作用,即指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和作用;也可以指企业的环境表现,即企业对其环境影响和作用的管理结果[1],这种结果可以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评定等级,如评为绿色(环境行为优秀)、蓝色(环境行为良好)、橙色(基本达到要求)、红色(环境违法)、黑色(严重违法)五级等[2];还可以指“企业亲环境行为”(corporate pro-environmental behavior)或“企业绿色行为”(corporate green behavior),即企业主动参与生态环境的治理,采取积极行动解决或防范生态环境的恶化[3],如对其环境表现评定等级一般会在达标之上。第一层含义侧重于企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作用;第二层含义侧重于企业对其环境影响和作用的管理结果;第三层含义则侧重于企业积极的环境管理行为和达标之上的管理结果。三个层次之间存在着前后包含的关系。

企业环境行为概念的提出及其三层含义的出现,与企业环境责任观念的兴起密不可分。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环境保护运动和绿色和平运动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广泛兴起,企业对其环境影响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观念逐渐为西方社会所认同[4]。企业环境责任指企业在谋求自身及股东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5]。它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处理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企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Carroll(1979年)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6],企业环境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前者是指由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企业必须履行的保护环境和合理使用资源的消极责任;后者是指企业按照社会公众的期望、以较高的道德标准履行社会环境利益维护义务的积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企业环境责任的观念一方面使得企业环境行为的第一层含义发展为第二层含义,即企业应当对其环境影响行为承担社会责任,并为此采取环境法律责任约束下的环境保护行为;另一方面使得企业环境行为的第二层含义发展为第三层含义,即企业应当以环境道德责任为指引,积极主动地采取环境保护行为。

20世纪90年代中期,“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全球悄然升温,企业环境责任的观念逐渐被引入我国[7]。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以及相应的环境责任缺失问题凸显出来[8]。2011年底,全国多地发生的严重雾霾天气让PM2.5成为社会热词的同时,也让企业的环境责任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国企业发展也进入环保新常态[9]

一、企业环境行为的治理主体

“治理”(governance)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一直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之中[10]。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治理逐渐成为一个包罗万象的概念,指涉全球化、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10]。怀特海认为,治理是“一个由聚焦于正式政治领域和公共部门(议会、市政厅、公务员队伍)的治理结构转向不断增加私人部门和公共社会参与并融入他们利益的过程”[11]。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10]

治理不同于统治: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而统治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所以,“治理”突破了视国家或社会公共事务为国家或政府禁脔的观念,使社会中的所有行动主体直接参与到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的处理中去。也即是说,治理的行动主体不仅包括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公共机构,还包括以企业为代表的市场私人机构以及处在国家与市场之外的社会领域的诸多组织,如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基于治理的理念,本文将企业环境行为的治理进一步界定为:来自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多元行动主体,通过各种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管理、控制或约束企业的环境影响行为,以敦促企业履行环境法律责任和环境道德责任。

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分属国家、市场和社会三大领域,而每一领域大体上共享一个基本的行动逻辑,拥有这个领域中的共性资源:政府依据权力逻辑行动,掌握具有垄断性和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企业依据利润逻辑行动,掌握社会财富资源;社会组织依据志愿逻辑行动,掌握社会道义资源。所以,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各自具有“显示出一系列相似特征的活动”,形成“具有共同特性的治理活动的集合”[12],并各自拥有“一种可辨认的通过集体行动致力于解决公共问题的方法或途径”[13]

以三大领域之间的明显差异为基础,从行动主体的角度可将治理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由政府实施的治理、由企业实施的治理以及由社会组织实施的治理,简称政府治理、企业治理、社会治理。在此基础上,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还会形成一些共同治理类型,包括两方共同实施的治理和三方共同实施的治理,即政府与企业的公私共同治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公公共同治理、企业与社会组织的私私共同治理,以及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三方共同治理[14]

本文将企业环境行为置于治理的视域中,分析七种治理类型如何治理企业的环境影响行为,落实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和环境道德责任。在七种治理类型中,企业是治理主体之一,但同时又是治理的客体,所以形成了企业自治类型。根据政府治理工具的强制性程度(高/低)、企业治理的行动主体(个体/集体)、社会治理的行为目标(常规性/非常规性、一般性/具体性),政府治理、企业治理和社会治理又可以进一步划分出一些子类型。某一特定的治理类型及其子类型可能影响到其他的治理类型及其子类型,进而影响到治理效果;各种治理类型之间可以有意组合,形成治理合力;政府可以通过“元治理”对各种治理类型进行统筹安排,以发挥更好的治理效果。

二、企业环境行为的治理类型

来自三大领域的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形成了三种单方治理类型、四种共同治理类型。

1.政府治理:命令与控制型、经济激励型、信息与规劝型工具

当前,政府已不再是社会中唯一重要的治理主体[15],无政府参与的治理已经成为一种现象。但不可否认的是,政府仍然可以被视为市场和社会的最终管制者[16],因为政府是唯一能够合法地使用强制力的组织,其权威一般能够遍及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地域和人群[17]50。所以,政府是企业环境行为治理主体的核心。

由于政府依据权力逻辑行动,因而可以将政府治理工具依其强制性程度分为三种子类型:命令与控制型、经济激励型以及信息与规劝型工具[17]82。命令与控制型工具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命令等设定企业的投入(如低硫煤的使用)、产出(如排污许可)和技术(如治理污染所需的最有效技术)方面的约束条件,直接干预企业的环境影响行为[18],具体包括设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处理技术标准,颁布禁令,发放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配额等。经济激励型工具是指政府根据价值规律制定影响企业成本和收益的制度措施,使其在环境影响行为上实施有效的管理,具体包括收费政策(排污收费、扬尘收费、使用者收费等),税收政策,价格政策,补贴政策,信贷政策,政府采购,排污权交易制度等[19]。表1、2分别给出了命令与控制型、经济激励型工具的例子。

表1我国政府命令与控制型工具举例

类别举例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十三五”规划关于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减排的规定制定污染物处理的技术标准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清洁生产标准颁布禁令如重污染天气对“三高”企业的停、限产措施以及机动车限行措施发放排污许可证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排污配额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对碳排放实施配额管理

表2我国政府经济激励型工具举例

类别举例排污收费,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排污收费收费政策扬尘收费,如广州试点开征扬尘费、北京试点收取扬尘治理保证金等使用者收费,如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税收政策如《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开征环境保护税,取消排污收费价格政策如江苏省环保厅牵头建立了全省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环保信用评级与差别水价、差别电价等直接挂钩补贴政策如《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引导企业的节能减排行为信贷政策如江苏省将企业环保信用评级和信贷政策直接挂钩政府采购如《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规定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排污权交易如4个直辖市和湖北、广东等省份试点碳排放权交易

信息与规劝型工具指政府通过信息传播、协商规劝、道德教育等非强制性手段影响企业和社会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观念,使其采取减少环境污染或改善环境质量的自愿行动。该工具主要采用信息和规劝手段,具体体现为政府通过网站、报刊、手册、指南、广播、电视等方式作好环境信息公开和环保宣传,树立环保标杆*如《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管理办法》(环发〔2009〕58号)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年度《国家鼓励应用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包括《鼓励目录》和《示范名录》,以引导先进、成熟的环境保护技术的应用。,引导企业作出环保行为。

另外,虽然命令与控制型、经济激励型工具强制性程度高,在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履行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其也可能表现出低强制性的特点。这主要体现为企业在不遵守规定的情况下不会受到制裁的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对应,又称为指导性规则,允许法律关系的参与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其特点是法律关系的参与主体有一定自行选择的余地。和自愿性标准*又称为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自愿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就成为必须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以及具有可选择性的经济激励手段,如补贴和政府采购等。

2.企业治理:企业或行业的自治

企业对环境影响行为的治理可以发生在个体意义的企业层面上,也可以发生在集体意义的行业层面上,据此可以划分出两种子类型,即企业的自治和行业的自治。企业或行业的自治既是对环境法律责任的主动履行,又是对环境道德责任的自觉担当,但通常是由其他治理类型驱动的,即为预防或缓解来自政府或社会组织的治理压力而采取的自治形式。

(1) 企业自治。企业自治指的是企业自行制定规则、自我监督规则的执行而不直接和明确地受制于政府或社会组织。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自治一般采用三底线管理(triple-bottom line management)、企业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形式。

三底线管理即企业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利益,将利润、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同时作为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底线,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三底线管理包括各种志愿活动,如环境管理体系(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EMS)的建立和使用、更全面的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以及企业环境责任或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14]。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与世界经济的接轨,我国企业开始借鉴西方三底线管理的理念,重视非财务方面的管理并发布企业环境责任或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环境绩效信息,如温室气体排放量、其他重要气体排放量、能源消耗量、耗水量、废水排放量、固废总量、环境保护总投资等*根据《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价值发现之旅》对2007—2015年数据的统计分析,2010年后企业开始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更多地披露环境绩效信息。环境绩效信息的披露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环境管理意识,使其逐步建立起环境管理体系,更加重视环境绩效数据的获取和利用,以履行好环境责任。

企业利益相关者指那些对提高企业创造财富的能力作出贡献的人,因此是其潜在受益人和(或)风险承担者,包括商业合作伙伴(如大型供应商、银行或金融机构等),关键消费者(如批量买家),社会责任投资者等。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管理又可称作企业对企业的自治,表现为商业合作伙伴、关键消费者、社会责任投资者等对企业附加一定的社会责任要求,督促其履行社会与环境方面的责任[14],如跨国公司的供应链社会责任管理等。当前在我国,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管理方式已经得到使用。例如,我国银行金融机构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和制约;通过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信贷支持影响企业的环境行为*银监会2012年2月下发《绿色信贷指引》,对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提出了明确要求。等。另外,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被要求披露环境绩效信息*目前,各交易所已经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发布提出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港交所发布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将环境范畴下的指标均提升为半强制披露。整体来看,环境信息已被视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者可以识别环保企业和污染性企业,从而将更多的资金投入环保企业,减少对污染性企业的投资,以此加强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2) 行业自治。行业自治是指一组主要企业或一个行业协会制定协议、标准、行为准则或认证标准,对特定行业的所有企业具有不同程度的规范性和约束力。西方发达国家的行业自治包括签署自愿协议,制定环保标准、行为准则或认证标准等。我国行业协会在制定环保标准*我国的具体情况是行业环保标准由国务院或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批准发布,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环保标准的制定。、行为准则或认证标准*中国庞大的“环保认证”市场使得很多国际认证机构纷纷抢滩中国,国内的各种认证机构更是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行业协会的环保认证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环保认证”的乱象下,行业协会的认证公信力也受到质疑。上已有诸多实践,自愿协议也逐步推广开来,包括实践中试行的中国节能协会组织的节能自愿协议项目、欧盟委员会支持的自愿协议式企业环境管理项目,以及立法中《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节能自愿协议技术通则》(GB/T 26757—2011)对自愿协议的相关规定等[20]

环保自愿协议方式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运用得比较普遍,如欧洲四家聚氯乙烯(PVC)协会建立的“乙烯基2010(Vinyl 2010)联盟”及签署的《自愿协议》[21],国际化工协会联合会(ICCA)的“责任关怀”(responsible care)计划,全球一些主要水泥生产商发起的“水泥可持续发展倡议”(cement sustainability initiative),美国森林和纸业协会(American Forest and Paper Association)发起的“可持续林业倡议”(sustainable forestry initiative)认证标准等*当前,我国一些行业及企业开始按照国际性自愿协议进行自治。如2002年4月15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与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在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全面推行“责任关怀”计划;再如我国中材集团、西部水泥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2015年加入“水泥可持续发展倡议”行动组织,按其行为准则进行自治。。这些行业自愿协议通常不强制企业参与,但会监督规则的遵守情况,并制裁不遵守规则的行为,如将违规企业排除在协议之外等。

3.社会治理:制定规范性标准、施加具体性压力、实施日常性教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治理的兴起,社会领域中的环境保护类非政府组织(NGO)、公民志愿性社团以及公民自发组织的环保运动等广泛参与到企业环境行为的治理中。社会治理根据其行为目标可以分为三种子类型,即制定规范性标准、施加具体性压力、实施日常性教化。

制定规范性标准主要表现为环保组织影响政府的环境政策或自主制定环保准则,为企业设定环境法律责任或环境道德责任。前者如2012年4月,密西西比河受到严重污染,美国一些环保组织以此控告美国环保局,要求联邦法院强制其为每个州的水质和废水处理设置标准[22];后者如美国环境经济组织“环境责任经济体联盟”(Coalition for 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 Economies)发布的企业环境行为10点行为准则(10-point code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conduct)[14]

施加具体性压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环保组织施压于政府,使其对涉事企业采取监管措施。如2007年国际绿色和平组织发布《金光集团APP云南圈地毁林事件调查》,2011年5家环保组织发布《苹果的另一面》的揭露报告,分别对中国国家林业局和环境污染地的环保部门施加舆论压力等。第二,环保组织发动利益相关者施压于涉事企业,使其采取自治措施,如国际绿色和平组织发动金光集团的利益相关者抵制其产品*如在绿色和平组织的压力下,雀巢公司、联合利华、卡夫集团、壳牌公司、英国Sainsbury’s连锁超市先后通过不再购买其产品以及终止采购合同的形式制裁破坏热带雨林的金光集团。,5家环保组织督促苹果公司加强供应链管理等。Zadek将这种施压方式定义为:“社会通过威胁企业生产力的方式,对其造成超越法治的集体压力。”[23]这通常意味着利益相关者使企业面临环境索赔的境地。这些索赔通常不是基于法律权力,而是基于社会公众眼中的道德要求和合法性,通过市场力量(如关键商业合作伙伴或消费者以及社会责任投资者等)最有效地传递给企业。第三,社会领域内的各行动主体(如环保类非政府组织、公民志愿性社团以及公民自发组织的环保运动等)建立合作关系,集结社会力量,直接采取针对涉事企业的行动。如2011年7月中国渤海漏油事件中11家环保组织联名致信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以及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环境抗议行动*如2007年厦门PX事件中的公众散步行动。等。

实施日常性教化主要表现为环保类组织通过演讲、环境论坛、学术报告、发行出版物、网络媒体宣传以及各种环保志愿活动等倡导环保意识,普及环保科学、技术和产品,推动和促进环保领域的公众参与等。

4.共同治理:四种治理类型

在共同治理中,来自不同社会领域的多元行动主体共同实施治理,以实现共同的目标或共同提供公共服务。根据共同治理的行动主体,可以将其分为四种类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公公共同治理,政府与企业的公私共同治理,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私私共同治理,以及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三方共同治理。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公公共同治理通常不针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而是致力于对公共池塘资源(public pool goods)的共同管理。公共池塘资源是“一种人们共同使用整个资源系统但分别享用资源单位的公共资源”[24]52,如渔场、地下水流域、牧区、灌溉渠道等。这类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特点,很容易出现“公共地”的悲剧,即“理性的个人可能导致资源使用拥挤或者资源退化的问题”[24]57。所以,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公公共同治理通常致力于对公共池塘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在政府与企业的公私共同治理、社会组织与企业的私私共同治理以及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三方共同治理中,通用的方式是合作伙伴关系和认证体系。合作伙伴关系属于自组织联盟(self-organizing alliances),即来自两个或三个社会领域的行动主体通过分享其领域的特定资源(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分担非科层网络互动中的风险来发挥协同作用,努力实现共同目标[14]。政府与企业的公私伙伴关系以及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私私伙伴关系通常适用于诸如地下管廊、污水处理、生态修复及垃圾焚烧等方面的环境治理中,所以作为合作方的企业一般是环保行业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就是环境治理。在中国,私私伙伴关系开始出现在环境治理中,如2008年甘肃民间环保组织绿驼铃环境发展中心与会宁县宝林清洁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筹建会宁县城区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综合利用项目[25]等;公私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在环境治理中也逐渐推广开来,如2015年4月发布的《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从政策上鼓励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26]等。

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方伙伴关系既适用于环境治理领域,如英国的区域气候变化三方伙伴关系(tripartite regional climate change partnerships)[27]以及美国环境保护局根据“重塑治理”的口号发起的众多公私伙伴关系[28]等;也适用于对排污企业的治理和监管,如在“政府向民间环保组织购买第三方环保监督服务,NGO协助环保行政部门监督”模式中,政府与环保NGO签署合作协议,环保NGO与被监管企业签订第三方监督协议,由NGO对政府和企业同步开展监督,既监督政府及其环保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又监督企业安全环保生产与履行环保义务情况[29]

认证体系制度是指由政府和(或)社会组织对企业的环境影响行为进行评价,以证明其达到某种环境标准,并为其颁发环保认证或环保标志证书的制度。社会组织和企业的两方认证体系是志愿认证体系(voluntary certification schemes),例如森林管理委员会(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的森林认证[30],海洋管理委员会(Marine Stewardship Council)的可持续渔业标准认证[31]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这些认证体系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企业。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三方认证体系的例子是金伯利进程认证制度(Kimberley process certification scheme),它为通过对社会负责的方式生产的钻石颁发合格证书。根据《关于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国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32]

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公私共同治理工具除了合作伙伴关系和认证制度外,还包括通过谈判磋商达成的自愿协议[33],主要指政府与单个企业或整个行业在自愿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的节能环保目标而签订的协议。谈判时双方有一个约束条件,即如果协议没有达成政府将会实施某种强制性程度高的政策措施。企业或行业参与自愿协议的动机通常是规避政府更严厉的政策法规,相对于政策法规的“硬”约束而言,企业或行业更愿意“自愿”对政府承诺履行节能减排义务。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三方共同治理工具除了合作伙伴关系和认证制度外,还有政府和(或)社会组织为企业制定指导标准或指导方针,如全球报告倡议(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联合国的责任投资原则(UN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PR1)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等。

三、企业环境行为治理效果的影响因素

三大领域的行动主体形成了三种基本的单方治理类型,并通过多元行动主体之间的合作形成四种共同治理类型。某一特定治理类型及其子类型都有可能影响到其他治理类型及其子类型,进而会影响治理效果;各治理类型之间可以有意组合,形成治理合力,强化治理效果;政府可以通过“元治理”对各治理类型进行统筹安排,以发挥更佳的治理效果。

1.治理类型及其子类型的相互作用

某一特定治理类型及其子类型有可能影响到其他治理类型及其子类型,进而会影响治理效果,例如:

第一,强制性程度低的治理工具意味着政府不直接参与企业环境行为的治理,而是间接引导企业(或行业)实施自治,如通过信息与规劝手段,法律手段中的任意性规范和自愿性标准以及经济手段中的补贴、政府采购等形式引导企业自治等。这给予企业一定的灵活处理余地,使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宜的环境管理行为。但不容忽视的是,当社会组织的治理压力成为企业环境行为的约束条件时,也即成为企业需要考虑的任务环境因素时,强制性程度低的政府治理工具可以发挥出更佳的效果。

第二,强制性程度高的治理工具能够塑造严格的法律制度环境,这是企业或行业实施自治的先决条件,也是社会治理以及社会组织和企业私私共同治理能够发挥功效的先决条件。也即是说,在严格的法律制度环境下,企业(或行业)才会积极主动地实施自治,以避免更加不利的法律制裁或行政管制的后果;而社会组织则可以利用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作武器,提高其治理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进而改善治理效果。在企业忌惮法律制裁或行政管制、社会组织具有治理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情况下,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私私共同治理才会运作良好。

第三,企业(或行业)的自治通常旨在预防或缓解来自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治理压力。也就是说,当企业受到实际的或有威胁性的法律制裁或行政管制压力时,甚或受到社会组织及其可能发动的利益相关者的威胁性压力时,企业通常会比较积极主动地实施自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企业是在科层压力和志愿压力的驱动下实施自治的。所以,良好的治理效果一方面取决于政府强制性工具的效率和力度,另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组织的反应速度和动员能力。

第四,虽然社会组织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治理压力可以建立在其内部各行动主体间合作网络的基础上,但不容忽视的是治理的有效性最终依赖于其利用代表市场力量的利益相关者或代表科层权力的政府的能力。不管是制定普遍性标准的行为还是施加具体性压力的行为,都离不开对政府施加影响,使其或者制定有关企业环境行为的法规和政策,或者对涉事企业采取监管措施;同时,也离不开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动员和施压,使其转而施压于涉事企业。另外,利益相关者管理是社会组织施加具体性压力的一种形式,也是企业自治的一种形式,前者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在社会组织的动员或压力下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治理,后者则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环境行为的自治。

第五,虽然多元行动主体的合作和网络关系在共同治理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共同治理的效果与治理的市场机制密切相关,换句话说,其效果依赖于企业对品牌声誉和市场竞争力的关注以及缓解或预防潜在的强制性程度更高的政府治理或者代价更大的社会治理压力的需要。在这个意义上,共同治理意味着它通常是市场竞争、科层权力和志愿压力影响下的网络治理。

2.治理类型及其子类型的组合和运用

由于治理类型及其子类型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为了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可将不同的治理类型及其子类型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新的混合治理类型,以发挥治理的合力。这种混合治理类型不同于多元行动主体合作而成的共同治理类型,因为共同治理类型是基于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而言的,而混合治理类型是在以治理主体为分类标准所形成的七种治理类型及其子类型的基础上,对这些治理类型及其子类型所作的进一步有意组合和运用。

第一,政府回应型管制(responsive regulation),即政府统筹考虑企业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及其所采取的环境管理行动,根据不同的企业以及企业的不同环境管理行动作出不同的回应,采用强制性程度不同的治理工具[34]。具体而言,一方面政府通过强制性程度高的治理工具促使企业对其环境影响行为实施自治,另一方面政府对这些自治行为的回应便是降低治理工具的强制性程度。由于政府的回应会降低治理工具的强制性程度,企业将会受到激励,提高其自治的积极性;而企业更加积极地实施自治,政府的回应便是降低治理工具的强制性程度。这样有利于政府治理与企业自治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提高双方承诺的可信度,所以可将两者有意组合起来改善治理的效果。

第二,政府环境信息管制或环境信息披露制度[35]。这是一种越来越流行的治理方法,旨在通过以标准化方式强制性地披露公司、生产或产品相关的信息,管制企业和消费者以实现更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如美国有毒物质排放清单(US toxic release inventory)、欧盟多能源效率披露要求(numerous energy efficiency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in the EU)等。近年来,我国多部环境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方案(如新《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水污染防治条例》《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明确规定了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责任。虽然这些关于信息披露的法规依赖于具有约束力和制裁性的法律,但它们是混合性的,因为它们只有结合利益相关者的压力(主要是通过消费者决策所形成的市场压力)和(或)企业基于预防考虑而进行的自治,才能发挥良好的治理效果。

第三,强制性的企业自治。这种企业自治的典型特点是受到各种形式的政府监督。一般情况下,企业必须首先建立特定的自治计划,其实施可能进一步受到政府的监督和制裁。强制性的自治是一种正式且透明的方式,将政府管制与企业自治相结合,一方面通过企业自治调动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政府管制确保企业自治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柔性治理。信息和规劝工具与日常性教化形式是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柔性治理形式,两者可以加强合作,发挥柔性治理的合力优势。如两者可以依靠其社会公信力和组织平台,单独或共同组织企业环保类荣誉称号的评选等活动。这一方面能够给获奖企业带来一定的社会美誉度,让其树立起环保品牌;另一方面有利于在业界树立环保标杆,引导其他企业作出环保行为。

3.政府的元治理角色

七种治理类型中的三种单方治理类型是三个社会领域的碎片化治理形式,四种共同治理类型是三个社会领域两方合作或三方合作形成的网络化治理形式,这形成了科层制、市场、志愿和网络四种治理机制。元治理是四种机制的协同混合,通过设计和管理四种治理机制使其充分结合,以达到最好的可能结果。虽然混合治理关注两种基本的治理类型或两种治理机制的有意组合,但元治理更一般地涉及“治理的治理”。因此,元治理包括但不限于混合治理[36]。元治理强调政府在统筹和协调科层制、市场、志愿、网络四种治理机制时的首要作用,也即是说,政府应该在治理的监管、驾驭和协调方面发挥关键的作用[37]。为此,政府可以与多元行动主体商定战略目标,统筹安排不同的治理类型和工具,监测其绩效并作出政策调整(如引入新的政策法规)。通过元治理,政府的政治控制力增强,但不是使用传统的科层制权威,而是采用一些柔性的治理形式,如“软法律,软的手段、引导、基准、指南,框架和一系列的其他机制”[37]。在企业环境行为的治理中,政府元治理角色需要探讨如下问题:

第一,政府元治理涉及到如何优化组合和统筹协调其工具箱中诸多工具的问题。从政府元治理的视角来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各种治理类型及其子类型都是政府元治理工具箱中的工具。按照政府介入程度的高低,在自愿性强制性光谱上对各种治理工具进行定位,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强制性工具(compulsory instruments)、混合性工具(mixed instruments)和自愿性工具(voluntary instruments)[38]。政府治理中的命令与控制型工具采用了法律和行政手段*治理企业环境行为的政策大部分都通过环境立法的形式获得了正式的法律地位,也有一部分以政府指令的形式产生强制力,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政府行政命令的作用力度更大。,发挥科层制的作用,强制性程度最高,所以属于强制性工具。政府治理中的经济激励型工具、信息与规劝工具以及政府具有不同程度参与的共同治理中的合作伙伴关系、认证体系、自愿协议、制定指导标准或指导方针等工具,发挥科层制、市场、志愿和网络四种机制的混合作用,所以属于混合性工具。企业治理、社会治理以及企业与社会组织的私私共同治理,发挥市场、志愿和私私网络三种机制的混合作用,政府很少或几乎不进行干预,所以属于自愿性工具。三种治理工具各有其利弊:强制性工具不确定性程度低、见效快,适用于危机管理,但制定的标准往往“一刀切”,会扭曲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难以及时回应环境状况的变化和新技术的应用;混合性工具比较灵活,将调整行为的责任留给企业,能够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但其发挥作用往往存在时滞;自愿性工具降低了政府的环境治理成本,具有成本收益上的优势,但其实现环境目标的不确定程度高。一般而言,为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政府元治理需要综合考虑治理工具的特性、环境治理的状况以及政府所受到的政治压力、法律约束、资源约束等[17]88,在此基础上采取适宜的治理工具组合,并发挥好监管、驾驭和协调方面的作用。

第二,政府元治理涉及如何有效发挥社会治理和行业自治积极作用的问题。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出现了全球性的市场化趋势[17]58和结社革命[39],在环境政策领域混合性工具、自愿性工具的使用越来越多,强制性工具的使用趋于减少。例如,近年来我国政府元治理在使用强制性工具的同时,也增加了多样化混合性工具的使用,如碳排放权交易通过一种“政府创建,市场运作”的制度安排,将科层制与市场机制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但不容忽视的是,政府元治理对强制性工具的弱化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治理和行业自治效果的彰显。一方面,社会治理中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社区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环保运动等发挥着第三方政府的作用,如制定规范性标准、施加具体性压力、实施日常性教化等,与科层制政府共同塑造了企业的任务环境因素,形成了企业环境影响行为的约束条件。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作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代表和服务于本行业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不同于公益性的社会组织,也不同于私益性的个体企业,能够在企业私人利益、行业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整合、衔接和协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社会治理和行业自治不仅间接影响到强制性工具的治理效果,还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自治以及混合性工具的治理效果。

第三,政府元治理角色与不同层级政府的目的、意图、资源、能力等相关联。政府是由纵向上的不同层级和横向上的不同部门组成的,不同层级的政府拥有不同的资源和能力,常常导致不同的政府目的和意图发生偏差,并且同一层级的不同部门甚至同一部门内的不同组成单位之间经常存在利益冲突。所以,从宏观上看政府共享一个行动逻辑,但从微观上看政府内部具有合作、竞争和冲突的关系。政府元治理角色与政府所处的层次以及具体的部门密切相关,如在我国的环境治理领域,中央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扮演全国范围内环境问题的元治理角色,地方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扮演地方范围内环境问题的元治理角色。地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拉动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地方就业、提供地方税源等方面发挥着功不可没的作用,其收益比较集中地归地方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所有,而地方企业对环境的影响作为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负外部性效果,分散在企业所在地以及周边地域中。由于地方企业的环境影响具有负面的外溢性,地方政府在治理地方企业的环境行为时就会弱化其元治理的角色,这尤其表现在地方政府治理雾霾的低效行动上。所以,在更大程度上,中央政府及其环保部门不仅扮演着全国范围内环境问题的元治理角色,而且扮演着跨地域范围内乃至地方范围内环境问题的元治理角色。

四、结论和讨论

本文将企业的环境行为置于治理的视阈下,分析其治理主体及治理类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不同治理类型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混合治理和元治理问题,以期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让企业履行好环境法律责任和环境道德责任。

在复杂、多元的治理系统中,各行动主体的界限趋于模糊,所以本文所进行的分类具有简单化、理想化的特点,因为七种治理类型中的每一个还可以分成诸多子类型。为了保持类型的清晰,本文并没有深入地区分各个子类型。只是根据每种治理类型的重要特征简单地进行子类型划分,例如:根据治理的强制性程度将政府治理工具分为命令与控制型、经济激励型以及信息与规劝型三种治理工具;根据治理的目标将社会治理分为制定规范性标准、施加具体性压力、实施日常性教化三种治理形式;根据市场行动主体的特性,将企业治理分为个体企业的自治和集体行业的自治。

本文将每一个社会领域的行动主体视为共享一个基本的行动逻辑以及某个特定领域的共性资源,但其实三个社会领域具有很强的异质性。如在政府中不同层级的政府、同一层级政府的不同部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组成单位经常存在不同的目的、意图和利益;而在企业中虽然都致力于追求利润,但是这一共同目标背后的价值观、文化和管理实践差异很大,一些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主动顾及利益相关者,而另一些企业则反之;而社会组织则可能是三个领域中定位最为模糊的,包括各类差异很大的组织,有的接近于企业,有的接近于政府。尽管存在这些异质性,但本文的治理分类充分体现出特定社会领域的行动主体仅仅掌握数量有限的资源,公共治理的良好效果取决于不同社会领域多元行动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合作[40],以形成一个治理网络或合作网络。

随着全球性的市场化趋势和结社革命,混合性工具和自愿性工具得到广泛采用,强制性工具的使用趋于弱化。但不容忽视的是,强制性工具的弱化很大程度上源于混合性工具和自愿性工具治理效果的彰显。这种多元行动主体之间的治理重组意味着各领域之间新的权力分配和新的制衡关系形成。政府元治理需要统筹协调多元行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多元治理的监管、驾驭和协调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以避免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志愿失灵和网络失灵,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

参考文献:

[1] 李富贵,甘复兴,邓德明,等.企业环境行为分析 [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49-51.

[2] 新浪网.15家中央和省属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定 [EB/OL].[2008-08-08].http://news.sina.com.cn/o/2008-08-08/122914286163s.shtml.

[3] 王宇露,江华.企业环境行为研究理论脉络与演进逻辑探析 [J].外国经济与管理,2012(8):26-34.

[4]魏智勇.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教程 [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3:2.

[5]百度学术.企业环境责任 [EB/OL].[2017-05-05].http://xueshu.baidu.com.

[6] 李永波,多维视角下的企业环境行为研究 [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3(11):75-82.

[7] 杨通进.我国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现状及提升途径 [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17-23.

[8] 邹东涛.中国企业公民报告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65.

[9] 中国环境报.环保进入新常态 如何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EB/OL].[2015-04-14].http://www.antpedia.com/news/89/n-1242689.html.

[10]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 [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5):37-41.

[11]王诗宗.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 [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41.

[12]Peters B G,Frans K M,Nispen V.Public policy instruments [M] Northampton:Edward Elgar Publishing Inc,1998:14.

[13]Lester M S,Odus V E.Tools of government:a guide to the new governance [M].USA: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19.

[14]Reinhard S.Disentangling governance:a synoptic view of regulation by government,business and civil society [J].Policy Sciences,2013,46(4):398-402.

[15]王可园.社会治理现代化中政府责任的实现路径 [N].中国社会报,2015-04-20(3).

[16]Kooiman.Governing as governance [M].London:Sage Press,2003:115-130.

[17]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18]马小明,赵月炜.环境管制政策的局限性与变革:自愿性环境政策的兴起 [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6):19-23.

[19]王红梅,王振杰.环境治理政策工具比较和选择:以北京PM2.5治理为例 [J].中国行政管理,2016(8):126-131.

[20]闫海,张烨.公私合作治理下的节能自愿协议法制建构 [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19-24.

[21]Hritier A,Eckert S.New modes of governance in the shadow of hierarchy:self-regulation by industry in Europe [J].Journal of Public Policy,2008,28(1):113-138.

[22]搜狐网.环保组织就密西西比河污染问题控告美国环保局 [EB/OL].[2012-04-03].http://roll.sohu.com/20120413/n340479468.shtml.

[23]Zadek S.On civil governance [J].Development,2004,47(3):26-33.

[24]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 [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25]甘肃省绿驼铃环境发展中心.绿驼铃200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EB/OL].[2009-01-20].http://www.docin.com/p-8250792.html.

[26]凤凰网.PPP项目加速释放掀起环保“建设潮” [EB/OL].[2015-06-09].http://finance.ifeng.com/a/20150609/13765783_0.shtml.

[27]Salzmann O.Climate protection partnerships:activities and achievements [C]//Sullivan.Corporate responses to climate change:achieving emissions reductions through regulation,self-regulation and economic incentives.Sheffield:Greenleaf Publising,2008:151-167.

[28]Balleisen E J,Eisner M.The promise and pitfalls of co-regulation:how governments can draw on private governance for public purpose [C]//Moss D,Cisternino J.New perspectives on regulation.Cambridge,MA:The Tobin Project,2009:127-149.

[29]中国政府采购网.贵阳清镇市政府购买第三方监督服务 [EB/OL].[2015-11-15].http://www.ccgp.gov.cn/gpsr/zhxx/df/201511/t20151110_6117524.htm.

[30]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我国森林认证体系实现国际互认 [N].中国绿色时报,2015-01-01(3).

[31]唐建业,胡浩亮.浅析海洋管理理事会对海洋渔业的认证 [J].上海海洋大学学报,2013(1):141-146.

[3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等.关于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 [EB/OL].[2002-12-29].http://www.chinalawedu.com/falvfagui/fg23051/229098.shtml.

[33]王惠娜.自愿性环境政策工具与管制压力的关系:来自经济模型的验证 [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5):100-108.

[34]樊慧玲.博弈论视阈下的自愿性环保投资与回应型规制 [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47-52.

[35]Doshi A R,Dowell G W S,Toffel M W.How firms respond to mandato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J].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13,34(10):1209-1231.

[36]Meuleman L.Public management and the meta governance of hierarchies,networks and markets:the feasibility of designing and managing governance style combinations [M].Heidelberg:Physica-Verlag,2008:67.

[37]孙珠峰,胡近.“元治理”理论研究:内涵、工具与评价 [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45-50.

[38]Michael H,Ramesh M.Studying public policy:policy cycles and policy subsystem [M].USA: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80-98.

[39]石国亮.非营利组织管理创新及其研究价值:从“全球性结社革命”和合作治理谈起 [J].理论与改革,2011(3):33-37.

[40]林丽珍.我国环境多元治理模式法律保障机制探究 [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571-576.

Governanceofcorporateenvironmentalbehavior:subject,typeandeffect

CHENG Xiang-li1,2, WANG Jun-qiu2

(1.School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7, China; 2.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Dezhou University, Dezhou 253023, China)

Abstract:The governance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behavior refers to that the environmental influencing behaviors of enterprises are managed, controlled or constrained through a variety of formal or informal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by multiple acting subjects from the state, market and society,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legal and moral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of enterprises.Through analyzing each of the acting subjects, the governance is divided into seven basic types, three of which are unilateral governance implemented by one of the government, the enterprises and the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four of which are co-governance implemented by the combination of either two or three subjects of the government, the enterprises and the social organizations.According to the mandatory degree of government governance, the acting subject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he behavior objective of social governance, the governance can be further divided into some subtypes.A particular type of governance and its subtypes may affect other types of governance and their subtypes, which in turn may affect the effectiveness of governance.Various types of governance can be deliberately combined to form a resultant force of governance.The government can co-ordinate various types of governance through “meta-governance” in order to achieve better effect of governance.

Key words:corporate environmental behavior; environmental behavior governance; governance subject; governance type; governance effectiveness; meta-governance

中图分类号:F 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823(2017)05-0453-10

(责任编辑:郭晓亮)

收稿日期:2017-05-05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14CSHJ01)。

作者简介:程香丽(1982-),女,山东嘉祥人,讲师,博士生,主要从事公共行政与公共政策等方面的研究。

* 本文已于2017-07-13 16∶14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70713.1614.022.html

doi:10.7688/j.issn.1674-0823.2017.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