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论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进路】

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推进路径

魏健馨, 赵 淼

(天津大学 法学院, 天津 300072)

摘 要: 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社区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旨在形成“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社区治理”的一体化体系,将社区治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范畴,有助于提高社区治理的定位并保持其与国家治理水平的同步发展。国家治理实质就是地方治理,地方治理则体现为社区治理。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在基层生动、具体的反映,必须专注于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具体路径就是促进社区治理的法治化,即实现常态化和规范化。在宪法学视域中,透视现代社区的内涵和特征,厘清社区组织的法律定位,梳理现行法律法规,提出法治化的实施方案,有助于开发社区治理的潜能。

关 键 词: 国家治理; 社会治理; 社区治理; 治理体系; 治理能力; 法治化

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将社区治理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范畴之中,形成“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社区治理”一体化的结构层次,将是国家和社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具体目标(1)参见党的十九大报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http://www.12371.cn/special/19da,访问时间2020年4月1日。。在实然层面来看,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实质就是地方治理,而地方治理的成效无疑取决于社区治理的水平。无论对国家还是对个人而言,社区治理都具有多重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社区治理水平与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生活品质息息相关。社区治理综合指标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到社区居民生活的幸福指数,也决定着社区整体的市场价值和潜力,高资质社区向来对人们有着难以抗拒的吸引力。尤其是当面临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时,社区的组织力、行动力就显得非常重要和有实际意义。由此,社区治理的法治化就成为提升社区治理高阶水平的必由之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倡导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需要认真对待社区治理,审慎谋划,有效推进。具体路径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完善社区治理的法律依据,充实社区工作机构及工作岗位,规范工作流程,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手段,实现社区治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使社区服务更上一层楼。

一、从传统社区到现代社区的转型

1. 关于社区含义的学理分析

何谓社区?中外社会学者对此早有研究和解析。社区一词最初由德国社会学者滕尼斯提出,他在著作中使用德文Gemeinschaft,意指共同体,以区别于Gesellschaft(社会)一词。滕尼斯认为,社区的本质是通过相互关系的积极意志形成族群,成为一种统一对内和对外发挥作用的人或物的结合。社区的生活可以理解为是“一切亲密的、秘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1],从而与社会的“公众性的、世界的生活”截然不同。他以社区对比社会,强调社区居民之间普遍存在着相互联系,并对社区怀有强烈的归属感、认同感,表明社区是一种更为亲近的共同体。自此之后,社会学家开始聚焦于对社区的深入研究。有学者认为社区的定义中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定数量的居民、相互关联的聚集中心以及这些聚集中心的信息,并且居民可以掌握与这些聚集点相关的信息[2]。还有学者提出构成社区的要素:其一是成员资格,一种归属感或分享个人亲密感的感觉;其二是影响力,是对一个群体有影响,同时对这个群体的成员也很重要;其三是满足需求,旨在说明成员的需求将通过他们在该组成员身份中获得的资源得到满足。共享的情感联系则是指成员共享的承诺和信念,并将分享历史、共同的地方、在一起的时间以及相似的经历[3]。藉此人们形成关于社区的最初印象。

在中国,社区概念的引入始自20世纪30年代。尽管学者们对社区的内涵有不同的阐释,但是关于社区的研究一直在不断推进的过程之中。费孝通先生堪称研究社区主题的先驱,他最早将英文community一词翻译为社区,自此以后便被人们沿用至今。对于社区的定义,学术界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吴文藻认为,社区是“指一地人民的实际生活,包括三个要素:人民、人民所居处的地域、人民生活的方式或文化。”[4]费孝通则强调联系着社会的是人民的生活,人民的生活有时空的坐落就是社区[5]。还有学者将社区的要素认定为区位、人群、组织、共同的意识等[6]。尽管代表性的学者对社区含义的解析在具体措辞和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是通过比较整合之后不难发现,这些关于社区的定义有共通之处,可以从中提炼出社区的主要特点:第一,社区的主体是居民。居民是社区不可缺少的主体部分,有社区必有居民。第二,地域性。社区一词自其诞生伊始便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比较看来,社会没有边界,社区却是有边界的。社会问题的分析要从社区入手,无数个有明确地域界限的社区其实就是社会的缩影。第三,居民之间存在主观意志的互相联络。这种联络可能是以某种成熟的、积极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基于社区认同感而产生的社区文化;也可能是基于“乡土中国”的传统,保持和睦的邻里关系而产生的消极的情感联系。但是,无论是出于自愿的动机或是出于被动的动机,居民、邻里之间通过形成共同的、有约束力的行为模式,会以社区意志的形式外显出来。

2. 现代社区的特质

随着国家发展、社会变迁,社区已经今非昔比,有了显著的改变。在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过程中,传统社区正在逐渐消失,现代社区的新特质逐渐显现,正如人们所看到的,现代社区与传统社区早已沧海桑田,不可同日而语。

早期学者们描述和研究的社区,基本上都是以感情为基础和纽带,连接着千家万户的社区居民。传统社区的特点可以简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物理形态上,旧时的社区主要以平房胡同里弄为主。第二,在人际关系上,社区居民大都是居住经年的老邻居,街坊四邻来往方便,知己知彼,甚至有如一家人的感觉。在传统社区中生活的人们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远亲不如近邻”,正是这种密切人际关系的真实写照。这忠实地体现了费孝通描述的“熟人社会”的特点。第三,在社区功能上,与当时国家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社区的功能亦相对简单,主要体现为治安巡逻、解决邻里纠纷等事项。

在城市化发展趋势中,现代社区的概念逐渐成型,新的社区形象深入人心。第一,高楼大厦逐渐取代传统社区的外在观感。尤其是在早期,人们以能够住上楼房为骄傲,将其作为跨入现代生活方式的主要体现。现代社区的设计更为科学、合理,社区人造景观也趋于讲究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第二,人际关系淡漠。人际交往模式发生重大改变,以感情为纽带的传统社区正在逐渐被“陌生人社会”所取代,邻里交往大幅度减少,人际关系呈现松散化态势,“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现代城市文明病已经有所显现。第三,社区居民的流动性增强,居民身份趋于多元化。社区中既有老居民,也有新移民,还有时间长短不一的临时租户,来来往往流动性还在不断增强的过程之中。第四,社区的服务功能需求增加,社区工作压力加大,管理难度也随之加大。传统社区与现代社区两相对比,各自特点昭然若揭,一目了然。

如同文化的流向一样,人口流动的朝向也是从落后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发达文化、发达地区对人们有一种难以割舍的吸引力,仿佛城市就是先进文化、先进生活方式的代名词。因此,从农村到城市,从落后地区到城市,人们的目标就是城市,而且必须是大城市。再叠加上中国长期以来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吸纳了更多的优质资源,代表着现代生活品质和生活保障,人们从四面八方蜂拥而至。于是城市负荷加大,不堪重负。如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令“无数移民竞折腰”。而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元化、分化现象,不仅有更高的物质需求,还有对精神生活的追求。社会分化现象客观存在,也体现在社区生活层面,导致社区的分化和社区居民利益诉求的分化,以及社区管理水平的分化。

在新时代、新格局、新形势下,社区在改变,对社区的认知也要不断地调整。从传统社区到现代社区,意味着必须有与其特点和诉求相匹配的社区治理模式。

二、宪法学视域中的社区治理

“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2)党的十八大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http://news.china.com.cn/politics/2012-11/20/content_27165856,htm,访问时间2020年4月30日。这是社区治理首次出现在权威性文件中。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对社区治理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都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社区治理的新理念,标志着社区工作重心从社区建设到社区治理的转变。现代社区必然要有与之相匹配的社区治理能力和社区治理水平的现代化。社区治理的定位,将宏观国家治理与中观社会治理以及微观社区治理有机结合在一起,以便形成内在协调的治理结构。

1. 社区治理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三位一体”

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必然要求,作为国家与社会的基础性构成单位,社区治理必然要上升到国家治理的高度。“打造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是国家发展战略的具体要求。

国家治理的理念经历了“控制—管理—治理”的提升过程,表明新格局与宏观环境发展态势,其中隐含的是条件、方式、主体等关键性治理要素发生深刻转变,以适应现代社会的深刻转型[7]。在依法治国方略指引下,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国家任务和国家目标。国家治理的内涵包括社会治理、经济治理、政治治理等构成部分[8],在内在结构上体现为社会治理、地方治理、社区治理等不同层次。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密不可分,终极环节为社区治理,并遵循“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社区治理”的层次逐级推进。

“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3)参见党的十九大报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http://www.12371.cn/special/19da,访问时间2020年4月1日。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步骤。社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社会治理的重点落在社区治理上。尽管社会治理与社区治理不是同一概念,但是关系紧密: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也是社会治理能力的具体体现。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视域中,能够洞察出社区治理蕴藏着巨大的、尚未释放出的能量,值得期待。尤其是当遭遇到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时,社区在防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方面表现出的组织力和行动力令人刮目相看,防控效果有目共睹。社区治理实质上也是社会治理水平在社区层面的展示,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社会治理作为评估社区治理实践效果的基准,能够促进社区治理对“共治共建共享”新理念的具体实践。

社区作为社会基本单元,是社会治理在基层的体现,社区治理的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进一步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因此,社区治理水平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程度的缩影。社区治理的提出使得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二者在社区层面相结合。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关系由来已久,西方国家传统理论认为国家与社会处于一种你强我弱、相互掣肘的状态[9],在中国也有众多学者对此进行思考和研究。社区治理为研究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很好的素材,从社区服务向社区建设过渡开始,政府开始让渡部分职能给社会的趋势就可见一斑。社区治理的新定位加剧了这种趋势,政府不再以全能政府的形象出现,改由社会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在社区中承担越来越多的职能。这些职能不仅是对政府应当承担的养老、扶贫等功能的承接,而且覆盖教育、文化、科技等领域。在社区治理中,政府的行政职能与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职能共同发挥作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也走向多元一体的形态。

2. 社区治理的新定位

社区治理经验表明,社区是诸多社会治理难题的汇集之处。在社会分化的背景下,社区居民的利益冲突、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全部依靠各级政府的决断是不够的,而是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

在宪法学视域中,当下各个层次的治理仍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明晰和规范一些具体问题,例如:社区治理主体的法律地位,多元主体模式下如何发挥协同效应,社区治理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如何提高居民对社区认同感,社区的动员能力和广泛的公共参与等。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制约了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自然影响到社区对国家治理目标的积极回应。鉴于社区本身具有强烈的“地缘性”色彩,对社区治理的思考及提出的解决方案显然不能脱离“乡土中国”(费孝通语)的本土化特征。在充分考虑传统社会、文化习俗、政治体制、经济发展,以及社会交往模式等因素的基础上,社区治理的法治化方案是必由之路。

第一,社区的新定位取决于对社区认知的更新。社区是居民的生活场所,充满生活气息和人文气息,在治理上以自治和自律为宜。社区治理的新理念体现为对居民主体地位的充分肯定,有助于调动和激发居民的公共参与热情。社区制本身就是人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一定程度上的体现,社区治理应将其充分调动起来。第二,多元主体共治的形成。社区治理的新定位在于表明以治理代替管理,社区治理主体、功能和方式出现重大改变。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意味着从单一的政府管理到多元化的主体共治,即政府与其他主体共同发挥协同作用的社区治理。其他主体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居民,这些主体与社区、居民的联系更为紧密,便于了解居民的具体需求和利益诉求,在开展活动时也能够因地制宜。更有意义的是,此举不仅可以避免政府职能过多、权力寻租、互相推诿等消极现象,还可以对政府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第三,与城市社区密切相关的是居民委员会,在性质上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4)《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治理与国家的“共治共建共享”理念不谋而合。全体社会成员都是国家治理的参与者,社会治理的成果也应当由全体民众共享[10]。由此推之,社区治理实际就是由全体居民参与并实行的社会治理。

在宪法学视域中,社区治理就是社区居民公共参与意识的启蒙,能够增强参与感和社区认同感,感受多元化并积累处理社会问题的经验。在参与政治生活时,居民的参政议政能力也会显著提升,因此社区治理为民主的实现提供了合格的公民[11],使居民具有公共生活的美德和社会责任意识,有助于实现其主体性。

三、对社区立法的梳理和检视

中国的社区立法经历了从政策到法规、法律的演进过程。2000年,民政部发布《关于在全国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根据该《意见》,“社区是指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这突出了社区作为共同体是具有情感联系特征的群体,与社会学上的社区概念一脉相承,强调居民、地域和情感联系等基本要素。该《意见》的意义不仅在于首次在权威性文件中确定了社区的概念,还体现出社区地位的变化。在20世纪80年代国家就提出了社区建设问题,这反映了社区的首要作用是继承单位制解体之后一些溢出的功能[12]。经由社区来弥补某些社会功能的欠缺,使社区制成为基层管理体制,属于宏观体制上的改革。于是,社区便具有了不同于以往的重要地位。

此后相继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社会工作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等,都明确指出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进一步印证了社区的地位和功能的转变。2006年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对社区的概念进行释义,指明社区是指城乡社区,即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所辖范围,这种概念是以社区和行政区划的关系为切入点的。

到目前为止,社区立法总括为1部法律即《社区矫正法》、4部行政法规、4个关于社区矫正的司法解释,以及约383个部门规章。目前对社区加以规定的尚有效力的4部行政法规中,有3部且为出台最早的3部均是关于社区服务工作的行政法规。此外,我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颁布了几十部关于社区服务的部门规章。以上述社区法律法规为分析蓝本可知,社区立法主要集中在社区服务工作领域,涉及社区服务(包括家政、卫生等)、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社区就业、社区矫正等。从法律法规的内容看,社区功能趋向于多元化。

社区立法的目的,突出体现为通过开展社区服务使政府职能落实到基层。社区服务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范畴,社区工作的重点由社区服务转向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的范围有限,包括卫生服务、帮扶残疾、养老、扶贫等方面。随着国家发展与社会变迁,人们对社区功能的需求在扩展,社会问题更加复杂多样,如城市失业人员、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等,这些是原单一社区服务无法涵盖的。因此,需要转换到社区建设视域中,涵盖组织建设、党的建设、医疗建设、社区治安等,标志着社区治理主体的转变。即对社会事务的处理不能仅仅依靠基层政府,还要动员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通过社区立法,促使社区工作模式实现从社区服务到社区建设再到社区治理的转变。

社会治理的创新思路在于将社会事务放置在社区层面解决,社会发展的措施也以落实到社区为主。社区工作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比如社区就业、社区矫正等。社区矫正主要是将社区作为执行场所,强调社区的地域性价值。尤其是2019年《社区矫正法》的实施,标志着对社区司法功能的补充,社区工作范围进一步拓展。不同领域根据治理需求相继引入“低碳社区”“保险养老社区”等新内涵。社区承载的社会功能越来越多,社区服务范围越来越丰富,社区将成为政治参与、经济发展、文化传承、社会治理等协调发展的基本平台。

四、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具体路径

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核心是常态化和规范化[13]。在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指引下,法治化在于使社区治理更为有效和规范,更好地实现社区治理功能,维护社区秩序,使居民获得安全感、归属感,并享受高品质的社区环境和社区生活。现化化主要表现为民主之治、科学之治、文明之治与规范之治,社区治理法治化也是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其中规范之治就是法治,强调依靠法律规则来开展社区治理,并为其提供可靠、稳定的制度保障。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推进路径可作如下考虑。

1. 制定《社区治理现代化促进条例》

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社区治理现代化促进条例》,将现行的分散化的社区制度整合在一起,注入社区治理现代化的新理念,并与其他立法一起形成社区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可先从地方立法入手,待实践经验成熟以后,再考虑在国家层面制定高位阶的全国性法律。

社区治理的有效推进,需要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第一,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后发现,社区治理的高阶立法处于缺失状态。目前只有17个部门规章是以社区治理为主题的,并且这些部门规章基本上是对于设立社区治理试验区的批复,或者征集治理经验的通知,没有形成社区治理的基本原则、目标以及实质性指导的规定,以致现有的这些部门规章在社区治理中难以发挥实际作用。第二,因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出多门,衍生出一个副产品,即社区规则体系混乱。不同规则之间存在相互抵触的现象,不足以保证社区治理的规范化。而且新的社区治理主体,如社区服务中心,或社区居民服务中心等,也需要通过规则明晰其地位、工作和职责范围,方便开展工作并与其他主体的职能进行有效衔接。第三,社区治理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意味着社区治理模式要改变或放弃旧的方式,还要不断创立新模式。在新形势下,基层政府、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在处理社区事务的理念、工作方式和手段上都要有所改变,必然需要法律为满足社区工作的现实需要提供充分的规则支撑。

统一的《社区治理现代化促进条例》作为统领社区治理的专门立法,应明确社区治理的基本原则和理念,设定人员编制、专业化标准,整合原先处于分散状态的社区服务(包括家政、卫生等)、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社区就业、社区矫正等事项,保证社区治理规则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2. 以社区自治为核心,完善多元主体协同作用机制

国家治理体系由不同层次构成:国家治理为宏观层次,通过公共权力发挥顶层设计的作用,传输新理念,确立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制定规则并完善规则体系。社会治理为中观层次,体现为各类社会主体对于社会事务通过互动和协调而采取一致行动的过程。其目标是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并满足个人和社会的基本需要,基础是社会具有自我生存、自我发展、自我纠错和自我修复的功能,方式是在达成共识基础上的良性互动。社区治理属于微观层次,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环节,承接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成果。

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组织体系呈现为纵横双向网状结构,以社区内部事务为中心议题,通过居民的公共参与采用民主协商方式进行,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社区利益,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有很大不同,社区治理可以推动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动,其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充分体现居民的自治性。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体制中,涉及政府、居委会、物业公司以及社区服务中心,还有全体居民等,他们在社区治理中的地位、职能以及发挥的具体作用各不相同,但目标是一致的。目前看来,政府仍是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政府对社区事务发挥指导职责,应尽量避免在社区治理中树立全能政府形象。居委会的传统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需要有所改变的是通过“去行政化”增强其独立性,降低对基层政府的依赖程度,充分显示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本色。

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协同机制遵循权责分明工作原则。通过确立权责分明工作原则,对各主体的职能范围进行清晰界定,将社区治理中政府事务与居委会事务区分开来。各主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达到既互相配合又互不干扰的治理目标。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前提是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且对社区治理有一定嵌入程度。一般来说,社会组织具有较高治理能力,可以为其参与治理设置更高的准入门槛,保证社会组织发挥高水平的治理能力;对社会组织成员应进行定期培训和组织学习,使其掌握专业治理方法,在策划活动、解决纠纷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3. 社区组织机构与工作岗位设置合理化

在机构设置和岗位配置方面,总体上要适应现代社区治理工作的基本需要并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准。根据现实的社区发展状况和趋势,建议在社区组织机构中设置专门的调研员,同时配置人大代表驻社区制度,即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应该有特定的驻在社区,直接深入社区参与社区治理。社区调研员可以单独、也可以配合人大代表定期开展各项社区调研活动,或者接受基层政府的委托开展专项调研活动,以便及时了解居民的实际想法、具体需求和利益诉求。这样的设置可以获得一举多得的社区治理效果。其一是对社区有利,有助于推动社区治理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可以更好地发挥社区工作的活力、主动性和积极性,彰显社区工作的性质,深入社区、深入居民,促进人大代表履行与原选举单位或选举人保持密切联系的宪法义务。这样也与社区工作的职能、定位相匹配。其二是对人大代表履职、政府制定政策有利。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可以使人大代表、基层政府掌握居民的真实想法和利益诉求,为人大代表在参加人大会议时提交议案提供实证调研数据的素材,还可以为政府职能部门制定政策提供重要的参照。其三是对居民有利。通过社区的具体工作,可以使居民更好地获得参与的体验,其意见或建议被肯定、被采纳、被尊重,能够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可以克服居民之间的人际交往短暂化和肤浅化带来的弊端,以及正在逐渐丧失的对于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14]。居民的社区认同感是社区治理的重要心理基础。其四是有利于社区治理的规则之治。社区治理规则以居民的利益为价值取向,切实保障居民的利益。

4. 提高社区面对公共卫生安全危机时的应变能力

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时,社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基于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提示,公共卫生安全危机的社区应对和防控至关重要。不断提高社区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应当成为社区治理中一项具体且重要的工作,社区治理法治化可以为此提供新的思路。

提高社区应变能力的主要途径是通过社区宣传工作强化居民的守法意识,特别是对公共卫生安全主题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改变或纠正传统文化中沿袭下来的不良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模式。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落实到社区,既可以在社区实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也可利用网络、微信公众号推送等人工智能手段和方式,做到线下与线上相结合。应促进并加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尤其是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信息,如果公布不及时、不透明,极易造成居民的恐慌和盲从。可以通过社区工作网站及时发布和推送相关信息,告知危害、传播途径和预防手段等信息和常识,采取广播提醒、开通电话热线、电子显示屏提示等方式与居民形成良好的信息互动,既能稳定人心,也有利于居民的配合,方便相关工作的开展。社区的公共卫生安全向来为居民所重视,直接涉及居民的生活环境与生活质量,也是考核社区治理的重要指标之一。公共卫生安全并不单纯指疾病的公共防治风险,它包括一切给社会公众身心健康带来损害的威胁。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往往起于青萍之末,从一个人开始扩散到社区,再从社区蔓延至整个社会,甚至超越国界,产生世界性的影响。政府在应对突发性事件时需要社区的全力配合,以便快速作出反应,并且进行面面俱到、自上而下的安排[15]。社区既是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第一线,也是最低线,在提供紧急救援和帮助方面发挥关键作用,是公共安全危机应对和防控的直接主体。在化解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过程中,社区需要通过法定的响应机制及时传输事件信息、封闭社区、为居家隔离的居民提供生活物资、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帮助等,社区的行动力、执行力、专业化水平以及在面对危机时居民情绪失控时社区工作人员的情绪控制,都需要进一步加强。

五、结 语

社区治理法治化旨在祛除社区治理工作所依据的法律规则“碎片化”的弊端,使社区治理的规则体系趋向于统一,实现社区治理规则的标准化和常态化[16]。通过社区治理法治化,实现多重效应。进一步提高社区治理的定位;加强社区工作力量;实现社区服务的专业化和高效率;充分发挥社区对公共卫生文明行为的再造功能;在处理应急事件的组织力、行动力与规范化等方面具备更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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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 to promote legalization of community governance

WEI Jian-xin, ZHAO Miao

(Law School, 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2, China)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 law-based country, the importance of community governance is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capacity and governance level aims to form an integrated system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ocial governance and community governance, and to bring community governance into the category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which is conducive to improving the position of community governance and maintaining its synchronous development with the level of national governance. The essence of national governance is local governance, and local governance embodies community governance. Community governance is a vivid and concrete reflec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and improving the community governance capacity and modernization level must be focused on. The concrete path is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of community governance, i.e., to achieve normaliz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itutional law, it is helpful to explore the potential of community governance to understand the connot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modern community, clarify the legal orientation of community organizations, sort out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put forward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of rule by law.

Key words state governance; social governance; community governance; governance system; governance capacity; legalization

中图分类号: D 9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823(2020)03-0193-07

收稿日期 2020-05-03

基金项目 天津市法学理论法治实践研究重点课题(TJ201910)。

作者简介 魏健馨(1964-),女,天津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宪法学、基本法等方面的研究。

doi:10.7688/j.issn.1674-0823.2020.03.01

(责任编辑:吉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