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史观视角下新时代乡规民约的重构路径*

郎 旭,李玉洁

(沈阳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沈阳 110870)

摘 要:唯物史观认为,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先进的社会意识促进社会存在的发展。在新时代背景下,深入剖析乡规民约的特点,明晰乡规民约的现状,对传统乡规民约进行积极的扬弃,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改革内容、完善制定程序,建立与时俱进、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运用新媒介载体创新宣传方式并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构建符合时代特征和地域文化的先进社会意识形式,是新时代重构乡规民约的现实路径选择。

关 键 词:唯物史观;乡规民约;社会意识;社会存在;核心价值观

传统社会,乡规民约在帮助村民形成良好伦理规范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1]当代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虽然乡规民约还没有完全适应现代社会,但是其在今天仍然是进行社会治理的必要手段。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表明了德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乡规民约是德治的重要载体之一,科学合理的乡规民约在促进乡村治理、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为了使乡规民约能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满足新时代提出的时代诉求,有必要对乡规民约的重构路径进行研究,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脑入心,激发村民活力和积极性,响应国家号召,投身到乡村振兴的时代队伍中去。

一、乡规民约的内容及特点

乡规民约从传统社会发展到现在经历了不同阶段。在传统社会,乡规民约一度对人们思想道德和伦理价值观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塑造着乡土社会人们的道德行为和道德规范。新中国成立后,乡规民约逐渐被人们淡忘。20世纪80年代,乡规民约重新回到大众视野,再次受到大众重视,重新发挥了它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21世纪以来,受多种因素的冲击,乡规民约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学者们开始热衷于研究乡规民约,但对乡规民约的内涵有着不同的理解[3]。因此,厘清乡规民约的含义及特征,对进一步剖析当代乡规民约面临的困境及提出重构路径显得尤为重要。

1.乡规民约的含义及主要内容

关于乡规民约最早的论述尚无从考证。从现代汉语角度分析,乡规民约中“乡”表示其适用于乡村社会,“民”表示其实施的主体是村民。自从乡规民约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由于各自研究的角度不同,对乡规民约的内涵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本文认为,乡规民约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依靠社会舆论、道德等软约束力,依据当地风土人情和风俗习惯,按照村民自治要求,由村民参与制定或约定俗成,用于管理和制约本地区村民生活和生产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其形式可以是成文条例,也可以是不成文的规定。乡规民约包括村民的日常生活、经济生产、社会关系、道德规范、风俗文化、民主议事、国家政策等,其内容随时代的要求不断革新以迎合时代的变化,反映时代精神。

2.乡规民约的特征

第一,地域性与局限性。首先,乡规民约是不同地区依据本民族或本地风土人情等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条约和规定。各地风俗文化不同,必然形成不同的村风村貌。因此,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乡规民约,乡规民约也因此展现出浓厚的地域性,这一特征也是它最显著的特征。乡规民约的地域性特征直接决定了其局限性,由于在制定时受到当地风土人情、地域文化的影响,其作用范围必然是某一固定的乡村。由此可见,乡规民约发挥作用的范围较小。其次,由于乡规民约适用于乡村,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封建思想、迷信思想等落后文化的影响,这会影响乡规民约更新发展的速度,使乡规民约落后于时代或者脱离时代,这也是乡规民约局限性的体现。

第二,教化性与约束性。首先,乡规民约的教化性具有一定德治意味。乡规民约的内容大多符合向善的标准,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教育感化潜移默化地影响村民,让村民慢慢内化,理解相关规约,明白乡规民约的目的和意义,清楚该如何更好地遵守规约,从而接受相关规范。乡规民约对村民的影响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经过长期的教育,改变村民思想中落后的、庸俗的、不健康的部分,重新点燃村民的信心,给村民以希望,使他们每一个人都能成为乡村建设真正的主人翁,形成一支充满精神活力的新时代农民队伍。其次,乡规民约的教化性还体现在社会环境对村民的影响上,主要是乡规民约所形成的社会舆论环境对村民道德思想的影响。违背乡规民约的做法会受到村民的批评和排斥,积极遵守乡规民约的做法则会受到村民的认同。每个人都不想成为村中的舆论对象,都不想留给其他村民不好的印象,所以村民会在心中情不自禁地对社会舆论产生敬畏之心。舆论就是施加给村民的无形压力,只要在村里居住,只要乡规民约存在,那么每个人身上都背负着这无形的压力。舆论环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约束村民的行为,尤其是能够帮助村民更好地遵守禁止类乡规民约。

乡规民约的教化性决定了其必然带有约束性。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水平的影响,村民受教育水平参差不齐,其思想极易被残余的封建思想和落后思想所影响。这些思想不利于村民自身更好地发展,不利于乡村振兴,甚至一些观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乡规民约中的禁止类规约就直接规定了村民哪些行为不能做,如禁止大操大办红白喜事等。这些规约直接约束着村民的日常生活和行为习惯。禁止类乡规民约可以在日常生活中给那些有不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的村民以警醒,因而是乡规民约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第三,民主性与自治性。乡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一种形式,也为村民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新途径。乡规民约在制定时一般应由村委会成员负责牵头,由乡贤或推举选出的村民代表参与制定。乡规民约除了要保障民主性,还应尽可能地保障内容的科学性,因此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制定者中较高学历者的比例。乡规民约制定完成后,村民可通过集体表决或民意调查的方式决定其是否合理。村民在这一过程中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村民的民主权利。乡规民约的执行情况完全取决于村民的自觉程度,村庄内部事务可以在规约下自行解决,不受政府约束。

二、当前乡规民约存在的问题

乡规民约在我国传统社会曾在促进社会治理、形成良好村风村貌、解决邻里纠纷、移风易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乡规民约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我国已进入新时代,但乡规民约的内容却无法跟上时代步伐;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但个别乡规民约还存在不合法之处;在传统社会有强有力的执行组织,但现在却缺乏专门的执行保障和制度保障。因而,人们对乡规民约的认同感也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降低。

1.内容未充分体现新时代要求

首先,在内容上未能充分体现主流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进行各项建设的价值指南,家风、民风、乡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载体[4]。现阶段,乡规民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仍然处于相分离的状态,乡规民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较少,有的乡规民约内容并不全面,没有涵盖到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考虑到当前现实,必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乡规民约紧密结合起来,创新乡规民约,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语境下实现乡规民约乡土化。

其次,内容空洞落后,缺乏针对性。乡规民约本应体现村民的意志,充分反映村民的真实诉求,但是很多乡规民约只是将乡镇政府的文件作简单摘抄或直接将其作为内容。还有的为了充分展示积极响应国家建设新农村、新风貌,急于改变乡规民约,作出了许多违反村民意愿的规定。山西省襄汾县大邓乡赤邓村有过这样的规定:不允许过满月、一周岁生日、六十岁生日,搬家宴请等;葬礼不准披麻戴孝、不准进行祭奠活动、不准送花圈纸扎[5]。村干部想移风易俗、净化村风村貌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采用这种不恰当的做法,试图用强硬的手段迅速扭转村民的思想,改变传统习俗,显然是天马行空,没有利用恰当的手段和方式正确引导村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了新时代促进乡村振兴的诸多措施。乡村本应结合发展实际和国家最新政策,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更新乡规民约的内容,以扩大当前政策在村民中的影响力,但当前乡规民约在内容上大多并未涉及这部分内容。陈寒非、高其才调研后发现,不少农村超过五年未修订乡规民约,导致乡规民约不能与时俱进,内容陈旧过时。村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乡规民约的价值目标[6],就目前乡规民约的内容看,大多尚未体现新时代的要求。

2.部分规约违背合法性原则

首先,国家行政权力干预过多,部分乡规民约的制定程序缺乏合法性。卞辉在对陕西、河南、甘肃、云南四省进行调研后发现,“村支部制定”或“村委会制定”的乡规民约不在少数[7]。陈寒非、高其才在调查浙江丽水黄田镇27个村时发现,这些村的村规民约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很明显是根据政府提供的村规民约范本稍加修改而制定的[8]。李瑞在对河南省周口市10个村庄调研时发现,在制定和审议过程中,85%的村民表示未参与过,甚至有34%的村民并不清楚乡规民约是怎么产生的[9]。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有权表决乡规民约,乡规民约需在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超过半数或2/3以上的户派代表参加且到会人数过半的情况下,由村民表决方可通过。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乡规民约往往是由村委会直接制定的,照搬上级政府的文件,或没有结合本村实际照搬其他乡规民约范本等,影响了乡规民约作用的发挥。

乡规民约是实行村民自治的一种重要手段,以村民为主体参与制定乡规民约是党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行动,也是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途径之一[10]。在制定乡规民约时,要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吸收他们的实践经验。同时,可以学习借鉴其他村村民的想法来完善本村乡规民约。别的村做得不好的,要吸取教训,绝不能在本村出现同样的错误;如果别的村制定的规约合理,则可以结合本村实际选择性地学习借鉴,使乡规民约不断走向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那么在制定乡规民约时就要让村民真正参与,而不是由公权力过多地干预。村民是对农村各方面实际状况最了解的群体,因此乡规民约制定的主体由村民来担任是客观现实需要。而现实中,乡规民约的制定中公权力参与过多,村委往往以直接制定或照搬照抄的方式将乡规民约随意堆砌。这种自上而下以强制方式制定出的乡规民约不仅难以真正反映村民的诉求,使乡规民约流于形式,而且破坏了乡规民约的合法性,难以充分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

其次,部分乡规民约的某些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11]公平、公正是社会一直以来的最强呼声,我国法律早就强调男女平等,但是女子没有继承权的规定在我国某些农村地区仍然存在。这种做法不仅没有保障女子的民主权利,而且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为保证乡规民约的实行效果,其必然要采用一定的惩罚手段,合理有效的惩罚手段可以进一步巩固实施效果。但是,一些乡规民约对违反者以罚款作为惩罚手段之一,这种行为违背了双方平等协商的要求,违背了合法性原则。罗雯静对湖南省某市多个村镇调查后发现,违反村规民约的主要处罚方式中,仅“罚款”就占47%,通过“训责、减少福利待遇”等方式达到处罚目的亦为数不少[12]。可见,罚款是乡规民约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惩罚手段。甚至还有的村镇规定不给违反规约的村民办理上户、转学手续等。这些手段都侵害了村民的民主权利,违背了法治、德治的初衷。

3.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

以前的乡规民约有专门的民间执行组织,人们把它称为“乡约”。这个组织有完整的组织机构。乡约是村民自愿组成的能够保证乡规民约顺利执行的组织。在传统社会,正因为有了这种专门执行乡规民约的组织,才保障了乡规民约顺利实施,使得乡规民约充分发挥了促进乡村治理、调节社会关系等作用。随着时代变迁,“乡约”逐渐消失,但是新的执行组织尚未建立,极大地影响了乡规民约在当今的发展。

好的制度必须有一套科学的评价机制,才能够保障这一制度顺利实行下去。评价机制也是一套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必然保障。为保障乡规民约的时代性、民主性,真实反映村民思想,就必须建立评价机制。而当代的乡规民约内容落后空洞,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乡规民约最大的本意就是反映村民意愿,而评价乡规民约是否真正表达了村民意愿,就需要建立切合本村实际的评价机制。

4.宣传方式陈旧、力度不够

首先,缺乏专门的宣传场所。过去,乡规民约一般由“乡约”来组织执行,其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一般都是借用当地原有的公共建筑,如寺庙、道观、书院、公馆、社学、祠堂等[13]。人们在这些场所定期举办集会,开展读约仪式等。这些仪式其实就是传统社会乡规民约的宣传形式和传播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乡规民约的宣传力度,而这些公共场所就是乡规民约的“阵地”。而现在,乡规民约缺乏专门的宣传场所,祠堂、寺庙等已成为人们祭祀的主要场所,几乎不会开展乡规民约的宣传。缺乏专门的乡规民约宣传场所,是当前乡规民约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其次,宣传形式单一落后。传统社会,乡规民约依靠口口相传、手抄或篆刻等形式保留下来,代代相传,流传至今。现代社会,这种传播方式显然已不能满足时代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随着科技的发展,乡规民约本应开拓新的传播形式,但乡规民约并没有借助新的传播手段来扩大宣传,大多数农村地区仍采用将乡规民约做成喷绘或在墙上书写这种陈旧单一的宣传方式,极大地限制了宣传范围。村民连乡规民约的内容都不甚了解,更何谈重视。笔者对山西省37个行政村的村干部和村民调查访谈后发现,绝大多数村并没有对乡规民约进行宣传,极少数村将乡规民约喷绘展示在村民公开栏,或是装订成册下发给村民,宣传形式也仅仅局限于此。为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人们必须遵循严格的市场规则,改变原来熟人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这与现在的市场规则就产生了矛盾。此外,城镇化进程的深入推进使原来乡村地区自给自足的状态被破坏,村民们不得不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新的生活方式也会对传统的乡规民约造成一定冲击。就外部形势而言,全球化所带来的国际文化交流对乡村地区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网络的飞速发展使得网络在乡村地区的覆盖面大大提升,一些西方影视作品纷纷进入乡村地区。这种影响在年轻人身上尤为明显,他们中的一部分人逐步接受西方文化,热衷于跟随潮流,对中华传统文化知之甚少,甚至可能产生对中华传统文化价值信念的动摇[14]。久而久之,这种思想便会在乡村地区落地生根,也必然会对村民对乡规民约的态度产生一定影响。党晓虹对山东省548名农村社区精英进行了深度访谈,结果显示,乡规民约虽然在国家政策与地方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得以在广大农村地区大范围推行,但农村社会对乡规民约的认同程度整体不高[15]。面对这种境况,加强乡规民约宣传势在必行。

三、新时代乡规民约的重构路径

1.改革内容:与时俱进,全面科学

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看,社会意识必然随社会存在的变化而更新。“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16]50-51马克思所承认的社会意识,是建立在社会存在基础上的社会意识。社会意识从属于社会存在,这是社会意识与生俱来的属性。在马克思那里,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绝不是简单的决定和反映的关系。社会意识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社会生活、社会生产、社会关系的变化而更新。在不同时代,都有立足于该时代人们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当时社会存在的先进社会意识。它们是所处时代留下的宝贵财富,是时代精华。面对新时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乡规民约应立足社会存在不断改革内容,保持自身的时代性和先进性,这是乡规民约作为社会意识不断变革更新内容的题中应有之义。改革乡规民约内容,要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根“指挥棒”,不断革新内容。村民的精神面貌和精神状态对乡村振兴战略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乡规民约本身承担着伦理教化的责任,所以必须发挥其教化作用,激发全体村民活力,凝聚乡村精神,助力乡村建设。乡规民约能在一定程度上融合时代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时代精神的浓缩和精华,因此二者在很多内容上都完美契合。乡规民约提倡的“尚和合、求大同”与“文明、和谐”的理念相通;乡规民约强调的“扶正扬善、礼法并重、握法处势”与“公正、法治”的理念相通;乡规民约弘扬的“患难相恤、诚信守正”与“诚信、友善”的理念相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使得内容更加本土化、乡土化,是乡规民约在新时代重构的必经之路。让村民更易于接受,从而更好地凝聚村民,净化乡风村貌,为促进乡村振兴凝聚力量,为村民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柱。

首先,改革乡规民约内容要以村民利益为中心,力求内容全面客观。只有让村民作为主体参与制定,才能了解村民的利益诉求。“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16]592唯物史观认为,上层建筑的调整不能脱离经济基础的实际水平。我国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化,但受封建思想和落后思想的影响,不少地区的乡规民约在某些内容上仍存在一定的落后性和封建性,因而,乡规民约要积极吸收时代精华,在内容上作出调整。2018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指出“要把党的政策用生动通俗的形式宣传好,让广大群众听得懂、能理解”,并且强调“要加强村规民约建设,移风易俗,为农民减轻负担”[17]。这体现出总书记对乡规民约在移风易俗方面作用的肯定,为我们在新时代继续建设乡规民约吃下了“定心丸”,同时也为进一步加强乡规民约建设提供了思路。红白喜事是村民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是村民社会交际的一大途径。但是,这种仪式逐渐出现攀比的现象,越办越隆重。碍于面子问题,村民有苦说不出,只能接受,导致红白喜事高额的举办费用给村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移风易俗是新时代的号召,建设乡风文明的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是我们的目标。所以,乡规民约在内容上要紧紧结合党的政策,灵活运用多种载体,将国家政策渗透到村民的日常生活和生产中去,更好地发挥乡规民约的移风易俗作用。

其次,乡规民约也应涵盖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村民的所有行为都应该在乡规民约的制约下完成。为此,乡规民约的内容应尽可能全方位、科学地反映村民生产生活的要求,其具体内容应包括婚丧嫁娶、村风民俗、邻里关系、村民品行道德、纠纷解决方式、村风村貌、环境保护以及乡村治安等方面。作为党和国家惠民政策的有力补充,新时代的乡规民约更应关注民生。在制定时,村民需要什么,乡规民约就应体现什么;时代有什么要求,乡规民约就应在内容中融入什么。切记不能凭空想象,凭意捏造。只有内容全面、客观地反映村民生活,乡规民约才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经得起村民的检验。在实施过程中,要本着“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不断完善该地区乡规民约,真正做到帮民、利民、为民,真心为民办事。

2.制定程序:干部牵头,村民为主

乡规民约关系着全体村民的利益,好的乡规民约是全体村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要以村民为主体制定乡规民约,让村民在制定过程中能充分反映自身的愿望和要求。在制定乡规民约时,应坚持干部牵头、村民为主的原则。这一过程仍需监督。乡镇政府可以担任监督者,但是仅有监督权,没有制定权。在召开村民会议制定乡规民约时,村干部应上报上级政府,由上级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村民在乡规民约制定完成后,应交由乡镇政府审查。乡镇政府应对与国家法律背道而驰的规约提出意见,但还应由村民集体修改。这样不仅保障了乡规民约的民主性,也有利于保证乡规民约内容的科学性。村民是乡规民约的主要实施对象,因此村民的反复实践是检验乡规民约是否合理的主要标准。如果村民对乡规民约评价较高,说明村民利益受到保障,那么相关规约可以继续施行,反之则应修改或废除。乡规民约的修改和废除也应由村民商量、讨论决定,废除或修改都应建立在村民的日常生活和实践基础上,凡是不利于村民更好更快发展、不利于创造美好生活的规约,经多次实践证明确实不合理则应废除;如规约能很好地维护村民利益,有利于村民创造美好生活则应坚持。

3.建立保障:高效有力,辐射面广

社会意识能否正确反映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肯定或否定的标准是什么,不能简单依靠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来判定,而要落实到它们之间的中介——实践上来,实践为社会意识得以继承提供了检验依据。“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18]一方面,一种社会意识能否应用到社会实践中从而达到某种预期的效果,决定着这种社会意识能否继续存在,这一判断过程就是在实践中实现的。另一方面,社会意识具有时代性,所以实践也是在具体时代条件下的实践。乡规民约作为社会意识,其存在和发展也不是凭空而来的,最终实行效果如何仍然需要实践检验。对乡规民约的评价是通过实践来检验的,而乡规民约的评价机制为实践提供了方向。最后实践的落脚点就以乡规民约的评价机制为参考,以此判断乡规民约的实行效果。

首先,完善制度保障,保证公正合法,为乡规民约建立制度支持。乡规民约必须以村民的意愿为标准,应制定乡规民约评价机制,让村民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各村可在村干部的领导下建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乡规民约评价小组,定期召开乡规民约评价会,鼓励村民畅所欲言,针对乡规民约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在每次修订完乡规民约内容后,应首先在小组内部集体评议,评议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二是内容是否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村民的利益;三是是否照顾到了村中特殊群体的利益,如残疾人群体;四是执行效果如何。此外,该小组还可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根据问卷结果直接了解村民对乡规民约的满意程度。如果村民对乡规民约评价较高,说明其较好地维护了村民的利益,相关规约可以继续施行,反之则应修改或废除。此外,针对乡规民约还应建立相应的备案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效果评估制度,通过定期检查、不断评估,进一步完善乡规民约的制定、内容和实施。

其次,重建执行组织,保证职责分明,为乡规民约建立组织保障。要想重新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除完善内容外,还应建立专门的执行组织。传统乡规民约得以延续、在较长时间内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有专门的执行组织。为更好地执行乡规民约,真正发挥乡规民约管理村务的作用,应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为乡规民约建立坚实的执行保障。除了村两委外,可考虑下设民调与治保委员会、卫生监督委员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专门的执行组织,其成员可由村民推举出的乡贤担任。乡贤对维护农村道德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要积极将他们纳入乡规民约的执行组织,发挥他们的独特作用。各执行组织要提高办事效率,保证职责分明,切实保障乡规民约严格执行。

4.加强宣传:设立场所,灵活形式

社会意识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社会意识的存在形式为其得以传承和发展提供了载体,物质载体则为其得以传承和发展提供了现实可能。乡规民约作为不同时期社会意识的物质载体,传承着特定时期的社会历史、文化。而宣传和教育作为传播精神产品的基本方式,尽管在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表现方式,但仍然是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进行观念反馈的主要手段[19]。在历史上任何时期,一种先进的社会意识无一不是通过宣传才得以保留的,只是宣传的手段或方式载体不同。乡规民约是社会意识的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宣传是社会意识得以继承的重要途径,因此重构乡规民约就要创新乡规民约物质载体,为宣传、传播乡规民约提供条件,灵活运用多种宣传方式,使新时代先进的社会意识得以继承和发展。

首先,增加乡规民约传播的公共空间,为乡规民约提供宣传场所。传统社会,人们传播乡规民约的场所主要集中在祠堂、寺庙等地,并且在这些场所定期举行相关仪式。通过多次学习,乡规民约的观念便在村民心中根深蒂固,这对乡规民约的宣传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乡村公共空间的供给存在严重不足,缺乏专门的场所学习、执行乡规民约,势必会加速乡规民约走向没落。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将讲、悟、宣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多种形式并驾齐驱,增强乡规民约的内化,扩大乡规民约的影响力。在充分利用乡村传统公共空间的基础上,增加现代化公共场所,将其作为传播、执行乡规民约的活动场地。有了专门的活动场所,就可以定期举办活动,使传承乡规民约不再局限于理论。

其次,创新乡规民约宣传方式、媒介,扩大乡规民约影响力。随着近几年“互联网+”助力乡村振兴的发展战略贯彻实施,网络使乡村与城市的差距逐步缩小,同时也在逐步改变着村民的生活和工作。各种APP,如微信、QQ、微博、抖音、快手等不仅丰富了村民的休闲娱乐方式和日常交流方式,而且成为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同时,在外务工、求学的年轻人经常不在乡村地区,如何使他们保持对乡规民约的重视也成为一个问题。因此,要想让村民保持对乡规民约的重视,就必须在借助传统宣传方式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多种传播方式,善于借助新媒体,利用微信公众号、QQ空间、短视频等方式向人们定期传播乡规民约的相关内容,不断加强村民对乡规民约的认识和理解,以进一步发挥其当代价值。

总之,当前乡规民约面临一系列挑战,发展状况不容乐观,必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传承和汲取优秀传统文化,做到融会贯通,立足新时代尽快进行调整,以符合新要求。乡规民约的重构是条漫长的道路,我们必须重振信心,审时度势,使乡规民约成为一套完整的体系,从而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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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nstruction path of rural rules in New Era from perspectiv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LANG Xu,LI Yu-jie

(School of Marxism,Shen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henyang 110870,China)

AbstractAccording to historical materialism,social consciousness has an active reaction to social existence,and the advanced social consciousness can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xistence.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Era,the characteristics of rural rules should be deeply analyzed,the status quo of rural rules should be clarified,and the traditional rural rules should be actively sublated.The core values of Chinese socialism should be taken as the guidance,the content should be reformed and the procedure should be perfected,and a scientific and effective evaluation mechanism should be established.New media carrier should be applied to innovate the propaganda methods,and the publicity efforts should be further strengthened,so as to construct an advanced form of social consciousness in line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and regional culture.They are the realistic path selection of reconstructing the rural rules in the New Era.

Key wordshistorical materialism;rural rules;social consciousness;social existence;core values

中图分类号:A 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823(2021)03-0230-07

收稿日期2020-04-03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8DZX004)。

作者简介郎 旭(1978-),女,辽宁沈阳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等方面的研究。

*本文已于2021-01-12 11∶27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网络出版地址:http:∥kns.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210112.0858.004.html

doi:10.7688/j.issn.1674-0823.2021.03.06

(责任编辑:郭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