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论与实务】

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路径与对策

孙文红

(沈阳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 沈阳 110870)

摘 要: 数字经济时代,新交易、新模式、新业态带来各种数据权益纠纷与新类型诉讼案件,因法律规制和市场监管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和法治观念不强,亟待司法通过典型判决作出回应。在加强数字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方面,司法审判应彰显出新作为。明确数字经济时代司法服务面临的新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创新数字经济保护机制、完善刑民双重规制体系、推进智慧司法建设进程等保障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 键 词: 数字经济; 司法服务; 市场监管; 知识产权; 智慧司法

当前,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新经济符号[1]。凡是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为依托,直接或间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与信息(即数据)来引导资源发挥作用的经济形态,都属于数字经济的范畴。新冠肺炎疫情使得传统经济受到巨大冲击和影响,作为新的生产力组织方式,数字经济却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以新零售、新制造为代表,在精准抗疫、复工复产、促进消费等方面展现出强劲活力。但是,由于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法律规制和市场监管还存在一定的空白,个别市场主体缺乏诚信意识和法治观念,亟待通过纠纷解决、案件审理,特别是权利归属与责任承担的判定,使价值导向、规则意识与法治思维向数字经济领域延伸。

一、数字经济时代司法服务面临的任务与挑战

进入21世纪,数字经济与信息技术革命的关系及其带来的经济增长受到全球的关注,各国纷纷制定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将其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2016年,G20杭州峰会发布了《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根据中国信通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和《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势头强劲,2017年数字经济对GDP的贡献为55%,接近甚至超过某些发达国家水平,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2]。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与此同时,数字经济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地以诉讼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程序。对这些数字经济相关争议的解决,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1. 数字经济纠纷亟待司法释明

数字经济的产业特征具有双重性,即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一方面,数字经济以数据为核心生产要素,通过数据的处理分析和市场化应用创造新的价值,形成新的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另一方面,以新一代数字技术为支撑,传统产业通过应用数字技术转型升级、提高产能,数字技术与传统经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随着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直播带货成为商业活动的主角、新星,网购、刷单、短视频、直播等火爆异常,然而也正是在这些领域中由于法律缺失、监管不到位、行为失范,产生了许多新类型争议和纠纷。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为数字经济发展服务”,依法审理新交易、新模式、新业态案件,引导和规范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这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着力点。数字经济时代,司法功能的发挥有较大空间,因为数字经济引发的新类型纠纷、带来的新类型案件,例如大数据产品如何确定权属,亟待法官通过裁判予以释明。这是司法活动本身所具有的本体功能,有学者称之为法理功能,包括辨别是非、释法补漏、定纷止争、维权护益、控权审规、定罪量刑等,与作为延伸和派生的司法的社会功能不同[3]。可以说,在明晰电商行业规则、提供平台治理规范、指导市场主体活动等方面,以个案裁判、类案指导、明法释理为主要职能的司法机关责任重大,是促进产业界达成共识、使新经济形态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前行的有力保障。

2. 数字经济保护亟待法院出手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都积极履行网络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有力举措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对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给予司法关注,依法审理数字版权、数字内容产品纠纷案件,加强对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一是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创新,为数字经济发展构建法治环境。以辽沈地区为例:根据《辽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数据,2020年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 389件,审结5 099件,结案率94.62%[4];2020年,沈阳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 908件,审结1 738件,同比分别增长10.93%和14.19%[5]。二是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依法严惩各类侵害公民信息的行为,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安全环境。据媒体报道,2021年沈阳、大连、铁岭等地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一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其中有利用电信网络向患者销售产品的“葛洪唐方”电信诈骗案,也有发布“月入10万,改变自己命运”等虚假广告实施网络诈骗的案件,诈骗团伙手段多样、疯狂行骗,社会危害十分严重。有学者指出,静态法律规范的权威必须在解决事实争议、法律争议的过程中,通过司法判断力、说服力、确定力等得到体现和实现[6]。随着有关信息保护、数据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数字经济案件,人民法院在对权益保护时,也应考虑如何促进和规范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个案有力宣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为互联网行业发展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引。

3. 数字经济诉讼亟待服务跟上

当前,数字经济依托互联网与新兴技术发展迅速。“十四五”时期,数字技术将进一步扩散、渗透、融合,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将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数字生态竞争将进一步加剧[7]。大量数字合同、数字金融、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出现,使各地人民法院都面临着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海量涉网案件,知识产权纠纷尤甚,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取证难、鉴定难,审理有一定难度。2020年以来,辽沈地区知识产权类案件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带有明显的数字经济时代色彩。一是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审理难度加大。例如,权属认定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利益分配与社会公共利益等。二是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增加。特许经营是一种以知识产权为核心、以契约规定为依据的现代营销方式,法律适用比较复杂,争议比较大。三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成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主要类型,占有较高比例。四是商标侵权案件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涉案领域广,网络侵权增多。五是商业维权案件数量较大,权利人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总之,在数字经济时代,除案件量激增之外,伴随产业和技术发展而诞生的一些新类型案件中法律与技术问题交织,给诉讼服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二、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区域探索、经验借鉴与不足

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通过典型案例对数字经济热点问题予以法律回应,在权利、义务与诚信方面为数字经济树立正确导向,引导数字经济走上法治轨道。但是,数字经济的发展本身具有不平衡性,从各地司法机关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举措来看,也是各有侧重,例如:建立了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的杭州市,立足于区域数字经济发展状况,积极探索审判改革,创新工作举措;而辽沈地区则着力于保护经济发展、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因此,需要总结各地司法实践经验,为完善数字经济司法服务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从力争打造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的杭州地区来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保障数字经济十大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涵盖了数字经济各个方面。其中,全国首例安卓智能手机系统刷机案、“微信小程序”杭州第一案等,对新经济、新业态、新事物、新问题作出了司法回应。例如,在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明确了“数据”是资源和财产,受法律保护,这是杭州首例涉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与权属判定案。再如,在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请保护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法院裁判涉及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三方在数字领域的利益平衡,其判决结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平台数字治理规则作为遵循。同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结合“数字经济第一城”建设需要,发布了提供法治保障的《指导意见》,围绕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城市数字化,找准司法服务数字经济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对各地数字经济法治建设具有示范效应。

从互联网法院的司法服务情况来看,北京互联网法院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为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不断增加。为解决此类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实施三大举措:一是与首都版权协会共建诉非“云联”调解平台,打造“e版权”诉源共治系统,通过诉讼与非诉调解线上线下衔接联动工作机制,成功化解纠纷2 800多件。调解平台的“云对接”,法院的“云指导”,各方促进下的“云化解”,特别是由法院优先进行的在线司法确认,使当事人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二是针对网络著作权案件涉及的大量电子证据问题,建立了版权链—天平链协同治理平台。该平台由北京版权保护中心与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托各自的区块链平台共同搭建,旨在营造“双标统一”“链协同”的可信数字版权生态[8]。其中,前者由证书链、维权链和交易链组成,共同构成版权产业的可信数字基础设施;后者是法院针对电子证据的存证、认证、验证难问题,建立的基于区块链的电子证据平台,可为应用单位提供电子数据存证服务。这些措施都有效降低了权利人维权的证明时间和成本。三是由于著作权纠纷中图片类案件占比超过50%,针对图片市场存在的问题,积极在行业协会、企业、监管部门开展调研。这不仅有利于审判规则的统一,而且有助于延伸司法职能,开展诉源治理,有效推动了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从辽沈地区来看,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传统数字产业发展较快,如软件产业和IC装备产业,但新兴数字产业发展缓慢,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数字文创等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大数据应用价值尚未得到充分挖掘[9]。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如沈阳高新区法院努力完善审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法律适用上,注重参考权利类别、技术含量、研发成本、市场许可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市场价值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增加侵权成本,打击侵权行为;在审理程序上,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注意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选取侵害商标权、作品放映权等案件适用快审机制,办案时限比此前减少一半;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依托“智慧法院”应用平台为当事人提供远程诉讼服务,通过网上开庭方式审理涉外案件,提前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证据交换,保证审判工作顺利有序完成。

总体来看,同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先进经验相比,辽沈地区目前有四点不足:第一,对知识产权之外的数字经济案件还缺少系统研究与关注,发布的典型案件类型还比较单一,围绕数据权益保护的司法治理还有缺位,对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等问题的司法保护还不够重视。第二,信息化技术赋能案件审理还很有限,电子数据证据的运用能力有待提高。电子数据证据是数字经济案件的最基本证据形式,其固定、提取、鉴定有较严格要求,目前实践中电子证据作用的发挥与其数量并不成正比。第三,与数字经济时代相适应的智慧司法综合服务效能尚需提升。“智慧法院”建设历经以流程为核心的1.0阶段和以网络为核心的2.0阶段,现已进入以数据为核心的3.0阶段。司法向来强调谦抑与保守,但数字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快速更新迭代,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层出不穷,灵活应变就显得尤为重要。第四,人民法院还应该关注司法信息化本身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法官运用大数据手段搜索信息,导致司法自主意识被削弱,当事人可能利用司法公开信息规避义务履行,同时技术外包可能导致当事人隐私大量泄漏,这些都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威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我国数字经济时代司法机关普遍面临的问题与困境。

三、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数字经济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凸显出司法的地位与作用——不仅要为立法的完善提供可借鉴的司法例证,还要围绕保护数据权利与数据安全问题,加大对侵权行为、犯罪行为的制裁力度。在统一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裁判标准的“三审合一”框架下,还要实现“三向合一”,形成保护数字经济的刑、民合力之势;同时要依托以“智慧法院”为主体的信息化平台,在审理与服务方面为数字经济司法插上提质增效的翅膀,构建“一体两翼”的司法服务保障体系,保障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1. 创新数字经济保护机制

一要强化数字经济下的权益保障。这是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功能定位。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下,数字产业发展使知识产权保护不断面临着新的挑战。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支撑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则是支撑整个数字经济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10]。司法实践要契合区域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积极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和变革,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司法规则,建立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11]。要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树立国际眼光和战略思维,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特色,提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省域方案。例如,针对辽沈地区装备制造业企业核心技术密集的特点,健全事实查明体系,提升专业化案件裁判能力,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特别是参与关键核心技术事实调查认定的规则,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的特有保障作用;延伸司法保护职能,通过庭审直播、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十大典型案例等宣传举措,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法治宣传教育功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组织团队深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活动,指导企业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二要改进数据权益保障的司法手段。数字经济纠纷案件的最大特点就是问题新、技术性强、取证难,因此其事实认定离不开司法技术的支持,为此,必须健全事实查明体系,完善事实认定与证据运用手段。要合理界定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依法履行职责,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落实证据披露规则,强化司法责任担当,依法责令相关当事人提交与案件有紧密关联且为其控制的证据,破解“举证难”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数字经济时代的案件审理离不开电子证据的运用。电子证据复制和传播中快速性、脆弱性与安全性并存,客观上提高了对司法人员存取证能力的要求,在对电子证据进行调查和应用时,要充分考虑其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点。目前,我国电子取证最佳规则尚未确立,互联网环境下电子取证缺乏相关的技术、设备和经验,对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影响[12]。引入区块链技术,可以将全链路每一个环节的信息和线索都记录下来,便于对事实的追溯,有利于提高电子取证水平,让司法活动更加高效透明。

2. 完善刑民双重规制体系

一要强化平台经济刑事治理。伴随着我国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技术的应用愈加广泛,破坏互联网平台生态,危害数字经济、数据安全的新型违法活动和犯罪案件持续出现,打击危害数字经济发展的信息网络犯罪成为刑事司法的新使命。互联网时代的新型犯罪样态繁多,传统的司法应对模式亟待转型。当前,网络“黑灰产”在不同平台呈现出差异化的表现形式,如刷虚假评论、刷虚假流量以及虚假“种草”等。从各地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目前一些案例中将此类行为界定为非法经营罪。但是,传统罪名难以全部覆盖、切实解决网络“黑灰产”问题。要仔细思考司法活动中刑法解释的方法,从技术视角解读“黑灰产”基础设施,包括平台、工具、技术等,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避免人为限缩解释,防止形成法律适用的空白与漏洞;要摸清“黑灰产”的产业链、利益链,加强源头治理、协同治理,以有效遏制买卖信息、危害数据安全的犯罪[13]

二要加强数据不正当竞争治理。经济活动归根结底离不开竞争,从传统经济到数字经济,围绕数据的竞争内容、竞争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司法实践中,数字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涉及商业道德认定、流量劫持行为、互联网干扰行为、恶意不兼容行为及数据权益保护等多个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数据权益保护迫在眉睫,亟待司法表明立场与态度。以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美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确认淘宝公司对大数据产品“生意参谋”中的数据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近年来,公平竞争法治问题日益引起关注,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14],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确实施,正在加快推进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对于涉及新业态、新交易的数据竞争,必须将公平理念融入法律适用中,构建全方位的数据竞争保障机制。应坚持在个案中妥善处理好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竞争者利益保护与消费者福利改善之间的关系,这是司法保障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责任与使命。

3. 推进智慧司法建设进程

一要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数字经济的本质是信息化,以数据及其相关技术为支撑。在新业态、新交易中,由于法律规制的滞后性或模糊性,产生大量网络数据使用失范问题,特别是作为网络购物的衍生品,在线购物平台产生的纠纷数量庞大。如果这些纠纷全部涌入法院,按传统诉讼途径解决,司法资源难以应对。面对方兴未艾的数字经济,必须提高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目前,各地法院正在全力打造现代化综合诉讼服务平台,开启了“智慧法院”建设的新篇章。但“智慧法院”建设不仅要“增效”,更要“提质”,要向数字化建设纵深发展,针对“重硬件、轻应用”及智慧化程度低等问题,深入分析研判数字产业对司法服务的现实需求,积极引入现代技术手段。例如,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在庭审中引入技术型人民陪审员和3D扫描设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传统证物的运用十分有利。

二要大力推进诉讼服务公开透明。数字经济时代,司法必须遵循“看得见的正义”,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有助于提高法治宣传力度,回应社会关切。数字经济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其对智慧司法手段的依赖,只有通过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才能使司法更加“阳光”[15]。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竞争激烈,高新技术发展迅速,立法总是相对滞后,许多新问题、新规则也需要司法公开释疑、提供权威指引,通过网上直播、发布典型案例、公众号推送等公开方式,使数字经济从业者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宣传活动明确行业规则、评估业务风险,从而自觉遵守网络行为规范,这是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的有效路径。

总之,只有借助信息化手段,使司法功能多元延伸,切实找准区域数字经济法治化的路径,探索司法保护的新思路、新举措,才能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使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快速前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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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h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guaranteeing development of digital economy by judicial service

SUN Wen-hong

(Law & Art School, Shen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henyang 110870, China)

Abstract 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 new transactions, new modes and new formats bring various disputes on data rights and new type of litigation cases. Due to the imperfection of legal regulation and market supervision, and the insufficient awareness of integrity and concept of rule of law of market subjects, it is urgent for the judiciary to respond through typical judgments. In terms of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digital industry and punishing information network crimes, judicial trials should demonstrate new achievements. The new problems facing by judicial services are clarified 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 Based on summarizing practical experiences, the effective measures of ensuring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digital economy on the track of rule of law are proposed in innovating the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digital economy, improving the dual regulation system of criminal and civil law, and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intelligent justice.

Key words digital economy; judicial service; market regul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telligent justice

中图分类号: D 916.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4-0823(2022)02-0179-05

收稿日期 2021-10-14

基金项目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7BSH009)。

作者简介 孙文红(1968-),女,辽宁沈阳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等方面的研究。

doi:10.7688/j.issn.1674-0823.2022.02.12

(责任编辑:郭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