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直接关系着人类的前途与命运,影响着世界每一个国家、地区、民族乃至每一个家庭及每一个人的生存与发展。近年来,在国际社会的积极倡导和不断努力下,许多西方国家都把环境保护提升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考虑,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强有力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确保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对西方各国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总结,指出其终极价值是以人为本,并分析环境保护法的发展趋势。
科学发展观内在地包含着“以人为本”、“和谐”、“效益”、“公正自由”等思想。当代法治是一种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追求和谐、保障效益、体现公正自由价值的治国方略或手段。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也是当代法治的基本价值目标、理想追求、时代要求和目的归宿,二者密切相关并高度统一于当代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之中,应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当代法治建设。
针对现行一人公司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限制缺陷问题,以立法限制为视角,分析了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立法限制的缺陷,通过分析提出建议:要促进一人公司的健康发展,要从细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取消对自然人股东转投资行为的限制、降低注册资本、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以期实现一人公司中股东单一与有限责任的良性结合。
针对我国目前对在先使用权概念的统一、对在先使用权的保护以及提供怎样的有利环境的问题,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了论证。从在先使用权的构成要件入手,通过介绍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和经验,展示发达国家对在先使用权提供的保护环境,并对我国在先使用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对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分析结果表明,应将在先使用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统一在知识产权立法的一章中,或是借鉴日本的做法,以单独立法的方式给予在先使用权更多的保护。该结论对我国在先使用权制度的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基于简单化理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始终饱受误解和质疑。与自然法相比,法律实证主义关注的重心发生了“位移”:前者关注的是法律“是”什么的定义问题,而后者关注的是法的实效层面的对策、策略问题。通过对“恶法非法”及与之关联的“恶法亦法”命题的分析,指出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都具有两面性,二者的差别应当在认识论、方法论的意义上理解,而不应简单理解为本体论上的对立。就此来说,法律实证主义的考虑可能更为周全、稳妥。
论证排污许可为公益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认为环境保护的公益性决定排污许可管理的行政性,而持续削减原则和固定污染源制造过程的变化决定排污许可管理的契约性。认为排污许可法律关系的重新定性有利于合同强制性理论的适用,以解决排污许可制度缺乏稳定性、持续性和权威性的问题;有利于适用为公益的第三人合同理论,以解决环境许可程序上公开性不足的问题;有利于适用为公益合同的相对性理论,以解决排污许可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可以为企业达标排污损害责任的溯及既往提供法理解释;可以在排污许可制度中运用情势变更原则。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经济在给人类带来丰富物质成果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的经济犯罪活动。而隐蔽性强、安全性高的更为复杂的共同经济犯罪行为在成为犯罪分子首选的同时也给我们的司法实践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共犯理论尚未充足、经济犯罪形势严峻的前提下,研究经济领域的共同犯罪就显得尤为困难。本文结合经济行为的特点,从行为角度对共同经济犯罪进行理论分析与探讨,以期在经济犯罪共犯认定上有所贡献。
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自助行为是拓宽权利救济途径、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建立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具有现实合理性,对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在《民法典》总则中对自助行为作出一般性规定,并在“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中对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方式及限度作出具体规定,将有助于合理构建我国的民事自助行为制度。
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是当前环境保护领域政府失灵、执法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环境基本法对政府环境责任定位不当、诉讼救济制度缺失和轻视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追究3个方面。通过对政府环境责任性质的厘定,提出完善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环境基本法权责的重新定位,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重视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追究。
20世纪后期,协商民主成为西方民主理论的一种新转向,代表西方民主的最新发展。我国协商民主在民主价值、目标追求和政治文化背景上与西方有本质区别,但西方协商民主所强调的公平、公开、包容、理性、协商等原则和理念,则与我国协商民主的政治诉求相契合。以此为切入点,采用历史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在协商民主视域下探讨我国政治民主发展所需要的现代政治人格的塑造问题。以西方协商民主与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治诉求的趋同为着眼点,力陈现代政治人格所具有的特点,提出从制度、文化、社会以及公民自身等方面着手塑造现代政治人格,以促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针对全球经济危机冲击下我国地方政府如何促进科技中介市场发展,进而有效地安置大学生就业这一问题,从法学视角出发,结合对科技中介市场情况的调研,客观分析一些地方政府在启动科技中介市场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在总结和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和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地方政府促进科技中介市场发展的法律框架作出初步设计。
环境物权是对传统物权含义的深化,其中融入了物权的生态价值,并具有不同于一般物权的客体。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作为社会稳定调节器的法律也应该体现出这一理念。新《物权法》对环境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还不能满足生态保护的要求。环境物权本质上也是一种权利,它具有一定的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确立物权的生态价值即是使环境物权法定,这对于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家-犯罪人”二元模式下,刑事和解提供提升和补足被害人地位的契机,被害人也应从幕后走向台前。刑事和解不应局限于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侵犯公共法益的犯罪也具有刑事和解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同时,树立赔偿的惩罚机能和赎罪性质对于正确看待“以钱买刑”具有重要意义。刑事和解对于刑法理论的最大贡献在于从经验中推动刑法的迈进,纯理论的思辨刑法必将成为历史,未来的刑法将是充满活力的经验刑法。由经验到规范,实践经验与刑法规范的互动牵引着刑法的发展。
近年来,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逐渐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良好的法制环境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基础和保证,当前东北老工业基地法制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尚不完善,政府的市场监管不到位;法律法规公开的渠道不畅,政府部门的服务功能不健全;现代法制理念薄弱,能提供法律咨询的专业人才短缺。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东北老工业基地法制环境建设的建议,以期对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有所裨益。
刑事和解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改革措施,各地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实践探索亟需立法支撑。在借鉴外国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并论证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并在比较各种制度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对我国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与对象、适用条件与原则以及完善刑事和解的配套机制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为刑事和解制度提供充分的立法依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龄人口增加导致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与此同时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使老年人的赡养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应密切关注的问题,和谐社会的基调也反映出不能仅仅单纯地“养老”,将其全部归为社会保障的范畴。从构建和谐社会尊老、敬老、爱老的基点出发,探讨如何使养老更多地回归为“赡养”,扩大家庭赡养的外延,运用社区赡养制度的理论构建一种集国家、社会、家庭为一体的新型赡养理念,以此实现老年人回归家庭这种最终极的人文关怀,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协调。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进行海外投资监管以更好地控制和规避风险,成为当前立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分析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及其实践的现状,研究现有的立法资源,结合实践中具有典型性的案例,指出其中存在的立法体系不合理、内容繁杂滞后、立法位阶低、执行不力、事后监管缺位等问题。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借鉴国际经验,在立法与实践的相关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监管实践的建议。
由当前群体性事件频发现象引起对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思考,提出政府与公民关系有3种策略选择,其中维持现状策略和消极处理策略会使政府与公民关系陷入“囚徒困境”,而合作策略则有助于消除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矛盾和隔阂,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促使双方的共生关系向“和谐共生”方向发展,从而得出合作是处理政府与公民关系最优策略的结论。
受职权主义惯性思维的影响,刑事诉讼中对抗制所具有的交涉-说理机制被忽视。交涉-说理机制的本质是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市民社会为其力量源泉,建构理论为其认识论基础。探讨这一机制的理论基础,明确其本质及必要性,并探索其制度实践途径,有利于诉讼观念的转变和制度的构建,在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设计具有可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限期治理法律制度,在考察我国限期治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比较日本环境限期改善命令和美国环境行政执法令及法庭限期治理协议,论证了限期治理的法律性质为非惩罚性公益合同,强调了磋商的过程,并结合对限期治理法律性质的界定,针对限期治理的适用对象、范围、适用程序,特别是限期治理的履行保障问题提出新的见解,提出借鉴美国环境民事诉讼制度,建立关于限期治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建议。
伴随着当今中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土地取得、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逐渐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在介绍近代城市萌芽与发展的基础上,指出城市化的原动力是资本主义与工业化,分析域外先发国家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取得与利用的经验和教训,认为其采取的法律与政策规制值得借鉴,以拉美为代表的脱离实际的城市化诚为前车之鉴。
产品侵权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亟需相关法律进行规制。《侵权责任法》作为侵权领域的基本法,其通过和实施使产品侵权责任体系初步建立起来,但由于相关法规的内容仍存在分歧,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体系尚不够健全。从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主体及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对我国产品侵权责任体系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对其发展有所裨益。
东北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陈旧与落后严重制约了东北区域经济的发展,而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缺失是造成这种状况的最为深刻的原因。对产业结构问题进行重新思考,科学地进行引导和调整,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核心任务之一。在分析东北地区产业发展现状及产业结构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针对东北产业结构发展缺乏法律和制度导向的现实,建议制定一部在东北各省区统一适用的《东北产业调节法》,来引导和促进东北区域产业结构的协调发展和优化升级。
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时,仍采用法定资本制这一公司资本制度类型,但它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公司立法开始采用授权资本制,中国公司法也应顺应世界趋势,向着授权资本制迈进。但是,授权资本制在我国实现仍存在很多制约因素,从公司治理模式的制约、立法技术与司法传统的制约、立法观念的制约3个方面对此予以分析。对于如何克服这些制约因素提出建议,认为中国的公司立法最终应采用授权资本制。
英国法治发达已为世人所共知,与声名远播的陪审制度相比,治安法官制度或许并不为人们所熟知,但这并不妨碍它对英国法治发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自1195年理查一世时设立治安维持官始,它走过八百余年的历史,历经由金雀花(安茄)王朝到温莎王朝的更迭。它在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拥护及推进公平正义、践行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模式、弥补职业法官不足、塑造公众民主与法治意识等司法实践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论证企业间以排放指标为标的的排污交易、环境主管部门与企业间的排污行政许可及排污费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三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提出对它们分别进行法律规制的设想。认为为使环境行政管理不对排污指标的市场配置机制造成障碍,法律应明确排污交易适用商事交易规则,对于排污交易引起的排污权主体变动,应以对出卖排污指标企业进行许可证变更或解除以及由购进排污指标企业申请新排污许可的制度模式进行承认。此外,还论述环境管理部门在排污交易相关管理体系中应具有的法律功能。
商业贿赂是近年来“曝光率”较高的一个名词,是一种社会现象,属于商品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它严重危害一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的廉政建设以及良好社会风气的培育。商业贿赂既触犯了刑事法律,也触犯了行政法律以及民事法律,但是,首当其冲的则是商事秩序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因此,对商事贿赂的主体不仅要从刑事、行政、民事方面进行制裁,更重要的是要从商事方面对其进行制裁,要求其承担商事责任,而不能以民事责任代替商事责任。
针对康菲中国溢油损害赔偿诉讼中法律适用溯及既往的合法性和法律程序进行法理分析,提出并论证对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可以在我国《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正式实施后溯及既往地适用的合法性。提出对于赔偿范围的确定,可以在即将发布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中明确规定《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的法律适用。论证国家海洋局溯及既往地撤销已经发放的渤海石油开发许可的合法性。通过归纳各国法院承认纯经济损失赔偿案例的各种情形,演绎出对传统海事法进行突破从而解开油污损害纯经济损失戈耳迪难结的限定条件,对将康菲中国溢油事件所造成的纯经济损失纳入损害赔偿范围的合法性进行法理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生产销售者内在的自律和对其外在的监管。分析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指出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具有正当性,其监管功能的实现可以弥补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监管的不足。提出应通过立法明确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权责,正确协调行业协会自治与政府职能的分工与制约。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存在着严重的法律冲突,监狱管理与社区矫正存在着相互脱离的现象。通过对中、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完善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提出对策:制定社区矫正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将其与监狱法等进行整合,以确定刑事执行法;构建以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制度模式;设立专门的假释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