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论与实务
陶为婕
我国学者多数认为《民法典》完全实现了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功能化,并统一了担保物权制度与非典型担保规则,《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也将所有权保留纳入动产担保物权竞存规则之中,均系对《民法典》中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错误解释。《民法典》恪守动产担保交易的形式主义传统,所有权保留的担保体系安排及公示效力赋予并未体现所有权保留担保与担保物权规则的功能化统一,所有权保留与担保物权缺乏竞存的制度空间。所有权保留公示规则的适用独立于担保物权规则,须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及目的解释方法。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并非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中之抽象、绝对的所有权,也非传统担保物权,而是具体、相对的所有权,是仅用于担保目的的所有权。所有权保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之“善意第三人”,可参照动产抵押登记公示规则予以确定,非以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为交易标的物之普通债权人,不属于“第三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