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论与实务
张浩良
虽然绝对免责的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励社会公众见义勇为,但是也存在种种弊端,须详加反思。从立法上看,我国绝对免责的规范设计在世界范围内实属罕见。司法实践中,法官为应对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也很难一概予以免责。若诉诸学说,紧急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尚应负责,遑论还存在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矫正机制。故而,见义勇为免责的范围应受到限制。具体路径应有两条:一是严格限定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如自愿、紧急等,降低法院适用第184条的频率,以实质限缩绝对免责的范围;二是在案件事实亦符合侵权行为或不适法无因管理时,以比例原则为标尺,追究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总之,相对免责平衡了救助人与受助人之间的利益,符合社会公众朴素的法情感,调和了个体正义与社会正义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因此是可行的解释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