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论与实务
于涵
行政机关为消解或避免更多不安全因素,阻止潜在风险向现实转化,抑或降低风险转化为现实之后的损害程度,必然要基于预防原则在科学技术尚不确定时采取干预措施。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何者对尚不明朗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便被无限逼近败诉之深渊。具体而言,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行政机关,是对行政权的过度限制,会导致风险预防原则被虚置化;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规制者,则实为一种有罪推定,既违背现代法治精神,也会使国家丧失抢占技术福利的先机。较为稳妥与可行的方式并不是在“非此即彼”的举证责任分配中寻求解决方案,而是免除对事实证明的必要,从风险预防原则的本质及该原则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直接影响出发,将双方举证与特定情境相结合,通过本益分析、现实危害、保护水平、分散程度四个方面的综合考量确定不同的证明标准,以此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修构。这也是在风险预防的现实需求与行政诉讼的规范程序间寻求的一种微妙平衡。